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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4日以电话方式分别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四届十五次董事会,本次会议于2005年1月31日上午11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5人(董事熊克力因联系不到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单昶先生主持,公司总经理、董秘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合作建设综合写字楼的议案”。
    该项议案获得5票同意。
    该综合写字楼项目地处朝阳区霞光里9号,占地10780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23465平方米,共16层。本公司拟出资2970万元参与该写字楼的合作建设。目前,项目地下部分工程已基本完成,预计2005年底建成后,公司可分得主楼7-9层(约4500平方米)用于公司办公,因该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项目对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有积极的影响。同时,也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2月1日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合作建设综合写字楼的议案等文件进行了仔细的阅读和询问,在了解详细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该项合作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该项目地处北京繁华商务区,定价原则以成本价为基础,共计人民币2970万元。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合理。
    三、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对公司降低经营成本和优化资本结构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关联交易风险较低并且可控。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同意该项合作。
    
独立董事签字:
    签字日期: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