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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哈尔滨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亿元的国有法人股45351789股的冻结。(冻结情况详见2004年5月27日和6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