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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63号《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6637.8485 万股转让给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该股份属非国有股。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