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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兰 通讯员 葛剑)春节临近,北京市地税局提醒各单位,发放年终礼品应扣缴个人所得税。。>>>进入搜狐财经热点专题:税费改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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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已批准讨论了数月的“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并规定新方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该人士强调,属于2004年度取得的奖金,即使在今年的1月或2月才发放,其计税办法仍按原来的办法执行。…… [全文]
多交个税275.1元 文件漏洞还是理解出现偏差?
被认为在实质上降低了年终奖个税税率的国税发[2005]9号文件,使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颇感困惑:因为根据文件规定的公式,出现了奇特现象———年终奖多发了1元钱,个人所得税却多了275.1元。国税总局的文件出现漏洞?还是纳税人的理解有偏差?相关税务专家认为,出现上述计算结果,应该是纳税人对税总文件的误读所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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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