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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近出版的《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又一次给柯达、利乐戴上了“限制竞争、涉嫌垄断”的帽子,这与8个月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中的表述颇为相似。有官员据此强调,颁行反复酝酿已逾十年的《反垄断法》正当其时,“它将有效抑制跨国公司的贪婪做派,支持本土公司的进步”。可是,这种看法使法律的工具化色彩被放大,而其基本的立法原则被忽视。我们需要在必要的民族情结和理性的全球化趋势中间寻找平衡。
何为垄断?与政治社会中的独裁者类似,垄断是商业社会中力量强大的控制者。1890年,强调制衡的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一个世纪以来,据此被强制分拆的著名公司包括:标准石油(1911年)、美国烟草(1911年)、美国铝业(1945年)和AT&T(1984年)。1961年,在针对通用电气公司的反垄断诉讼中,有7人因为协商价格被判入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精神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的必备内容。
但在中国,不论微软或柯达都强调他们目前的市场支配地位是完全通过竞争得到的,并且他们没有滥用这种地位;而利乐甚至拒绝承认无菌纸质包装是一个市场,他们判定是否构成一个市场的关键是看产品的可替代性,而他们自认为利乐的产品“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比如在无菌包装领域还有无菌塑料包装。是否构成垄断需要诸多调查,微软与利乐在欧盟所受到的处罚使他们无法轻易摆脱这种说法的纠缠。
如果希望对垄断行为作出限制,就需要反思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何在。
必须承认,这两家公司市场优势地位的取得并非不正当竞争的结果,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他们为相关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回报,这也曾一度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显著的表现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是现在引起争议的“两税合一”问题的历史根源。凭借优厚的引资条件,跨国公司比内资更易于积累资金和完成扩张。有消息称财政部新拟定的“两税合一”草案希望改变这种差别待遇:内外企所得税税率统一到24%,税收优惠变成特惠制,即只对特定产业和特定区域实行税收优惠,税率大概是15%。对内外资平等对待,但对外资实行5年优惠过渡期,即在统一征收5年后,将这5年征收的税收返还给外资企业。可是,对这一草案存疑的不仅包括各家跨国企业,也包括以商务部为主的外资主管部门,商务部担心如果取消优惠,外资有可能将部分流向越南和韩国等优惠非常明显的国家。在这一点上,相关部委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多重博弈使跨国企业可以有充分的空间可供选择,除去税收因素,地方提供的措施也正日益优惠,招商引资成为片面追求GDP增长的捷径。来自国务院五部委的检查验收信息表明,截至2004年6月,全国已撤销各类开发区4735个,占开发区总数的70.2%;核减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2.41万平方公里,占原有规划面积的64.4%。这些数字可以从侧面表明地方政府对于发展速度的迫切追求,但这也无法根除地方引资优惠措施的攀比心态。
在这些优惠措施之下,跨国企业有很高的起点。他们的成本被降低,主动性在增强,因此他们有更多补贴可以用于研发以保持优势,有更多产品打包出售以增强竞争力。这使那些志存高远的国内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竞赛环境之中。这也是《反垄断法》的操作难题之一:用什么方式打破垄断?有什么产品可以替代?
毫无疑问的是,反垄断不是以跨国公司、本土公司作为区隔,而是针对垄断行为,包括内资企业的垄断行为。
不过,我们仍要对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做必要的区分。应该承认,目前阶段反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的首要目标。行政垄断的范围广泛,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行业的行政垄断现象固然令人关注,公用事业部门的垄断现象也少有松动的痕迹,它们广泛地分布于高等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娱乐、出版、旅游等行业以及中介机构。由于我国实行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这种部门垄断常常又与地方保护主义交织在一起,形成更为强大的垄断势力和垄断利益集团,基于此产生的寻租行径是腐败问题最大的根源之一。相比之下,这比跨国公司隐形垄断更有破坏力。
(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