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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家 和
近日,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实施配套文件,其中,《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就证券登记、账户管理、托管、结算等业务做出具体规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重要步骤,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操作技术问题已得到解决,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通知》规定,首先,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为保险机构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其次、保险机构应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向保险机构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向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协助保险机构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证券经营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的,保险机构在该机构专用席位的全部业务,可整体转托管到新的专用席位,不因证券经营机构的关闭、清算受到影响。
第三、保险机构、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托管人负责清算与交收;保险机构出现的证券超买、卖空等行为,托管人应当负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交收责任,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其所托管的保险资金的清算与交收。托管人和保险机构应及时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获得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交易的结算数据,发现数据错误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核对。托管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资料,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保险机构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有关规定。保险机构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保险机构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申购股票后,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10月,保监会联合证监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发布以来,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在制度建设上,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资产托管、投资比例、风险监控等问题。在风险管控机制上,引入了专业的第三方托管,确定了托管银行的外部监督职责,建立了分工明确和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在操作技术上,与银监会、证监会共同研究改进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清算方式和交易模式,从制度上保障了保险机构股票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置了重要屏障。在市场监管上,三部门决定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业务的监管协调,共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效分散资金运用风险,增加市场投资机会,促进保险盈利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加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