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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这是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这一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效果已在2004年第四季度中显现。
人民银行2005年1月份的统计显示,2004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实行下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23.23%,比三季度上升2.43个百分点;实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占比为24.56%,比三季度下降4.54个百分点;实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52.21%,比三季度上升2.11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在2004年10月新增的利率浮动区间内也有分布,其中,在基准利率2倍以上区间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为2.68%,贷款利率更好地覆盖了贷款的风险溢价。
人民银行称,总体看来,放开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及扩大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金融机构按照贷款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的格局初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较好地贯彻了宏观调控中的“有保有压”政策。
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制度和利率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完善,主动定价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初步形成。金融机构增加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