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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
□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5%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达到一定幅度,应在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 涛)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详见第7版)。至此,《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已全部发布,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已基本形成。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凭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的《证券账户确认函》,委托托管人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保险机构投资者原有证券账户,一律不得进行股票投资。
《通知》还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实行资产全托管制度的,应当将全部股票、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委托托管人保管,并将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交由托管人管理。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在托管人的选择上,《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超过10%,不得担任该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股份超过10%,不得选择该机构托管其股票资产。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以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为起点,会同中国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逐步将托管制度推广到存款、债券、基金等其他资产的管理中,建立保险资金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