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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表明,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将提交于本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对照现行11章230条的《公司法》,即将提交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堪称是一次较大的修订。”某权威人士如此评价。
几大突破值得关注
“尽管《公司法》修改草案距离理论界、法学界所期望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公司法》、中国现实的具体情况,《公司法》修订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展。其修改幅度、范围和修改的具体内容,已超出了原有的预期。”谈及《公司法》的修订,《公司法》修订起草小组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这样认为。
赵旭东指出,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总的原则是总结历史经验、面对现实需求,同时也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在此原则下,根据现实需要,不预设目标和框框,需要改的、能改的就改。
据权威人士透露,《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几大突破值得关注。其中,准许设立一人公司是最大的突破。为此,草案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一节内容。
对于资本制度特别是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较大修订。对现行法定资本制、较高的资本额规定进行修订,相应降低了要求,并且允许公司资本分期缴纳、不必一次到位,允许股东出资在2年内缴清。在出资方式上,比照现行《公司法》的五种出资方式,草案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并且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等。
放宽对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对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草案有可能上调至70%,此种修订承认公司投资决策的自主权,为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提供支持。
新增“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草案,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并对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证监会的规范文件和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草案中与此相关的条款至少有7、8条。比如,引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的累积投票制度,保证中小股东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赋予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提案权;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公司不行使权利时,股东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可代公司提起追究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诉讼。
引入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即“揭穿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法院可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据介绍,《公司法》修改草案从立法上对法人格否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司法部门可以据此进行司法解释,这是公司法人制度本身的一个重要突破,此目的在于,一方面肯定法人制度;另一方面又要防范法人、公司制度被滥用,减少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规范。草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信息公开,对关联股东权利加以限制。
有助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公司法》主要包括“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两大主题。因此,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修改《公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赵旭东说,此次修改《公司法》总结了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经验和问题,对于既往法律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和现实脱节的缺陷,做了很大的调整与改变。具体来说,根据目前公司设立、经营、治理的需要,对原有制度进行改善,废弃了一些和现实完全冲突的制度。同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目前的发展程度、社会信用的总体状况、观念接受程度以及维持社会经济生活稳定的需要,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首先是对公司主体法律地位的肯定,这对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的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对原来脱离市场发展现实的规则的改变,废除不必要的束缚性制度,建立了更适应资本市场迫切需要的制度,如股票期权制,降低资本门槛、上市条件,放宽出资比例的限制等,这无疑都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能防范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些弊端和风险。
据了解,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上,《公司法》草案将可能取消批准程序。取消原有成立股份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此外,进一步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如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等;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不再有公司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方可发行新股的硬性规定。将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门槛由不少于5000万降低到不少于3000万;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由原来的不超过15%降至10%。
将发起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有可能改为一年。打破不得回购股票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公司股票,用于内部职工激励;放松管理层持股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的规定等。
对于股票上市的决定、暂停、终止等事项,草案明确,由证券交易所依法行使权利,而不再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决定。
公司债券也是现行《公司法》的一节内容,草案中对此节最大的修订在于,明确公司债券的发债主体为一般公司,而不再是现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此种修订将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