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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也是城市不可缺少的“肺叶”,保证城市环境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建设部日前出台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包括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低潮位不超过6米的滨岸海域,建设部明确要求,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须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严禁破坏水体,以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