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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规范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指出,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通知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申明,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