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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然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竞争现在几乎处于无序状态。这种无序不单单体现在业务模式混乱方面,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滥用银行信誉,或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十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
模式公式
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常常陷入一种困境:既想吸引增量资金参与银行理财,同时又要防止行内存量人民币资金的流出。
目前,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的主要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准备伺机而动的还有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相对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常因负债(客户的存款)不足而担心资产的流动性。因此,这些银行在推出人民币理财业务时,考虑更多的是增量资金的引入。
所以,人民币理财产品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在理财产品中,配比一定比例的定期存款。很多商业银行理财模式的核心步骤就可以归纳为:
银行管理客户理财资产买断银行资产库中金融资产;
合约理财期间,客户名义下的金融资产价格波动;
银行依据理财合约收益约定,二次买断客户名义下的理财资产。
从本质上来看:这个过程始于客户现金买断银行资产(可能是固定收益类资产,也可能是贷款资产);终于银行现金买断客户名义下的理财资产。
业务混淆
对于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于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于表外信托业务。人民币理财产品将这两类业务进行了组合,这反映了银行的一种担心:表外业务的高收益会带走银行的存量资金,进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
从财务角度看,银行业务可以分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表内业务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栏目可以揭示的业务;表外业务主要以各类中间业务为主,不是简单资产或负债业务可以刻画的,可以看成是表内业务衍生出的业务。
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表内业务有很大差异。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是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而约定内容是独立的风险定价能力。
人民币理财产品混淆了表内与表外业务,这会导致银行风险的增加。因为储蓄存款类产品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投资者是因信任商业银行而借钱给银行;如果是严格的表外业务则不同,投资者与银行间是委托投资行为,投资者将无法得到保本保息的银行信誉承诺。
但现实是,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现金)委托给银行管理,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在银行有表内与表外差异的业务,但对于投资者,却都是银行的信誉在起作用。
商业银行推出的“四不像”理财组合,名义上是表内负债与表外业务的组合,是为了增加增量资金参与理财计划的同时又不失去存量资金(负债),但本质上是信誉的滥用。
滥用信用
也许银行可以说,正是我的良好信誉,所以你才愿意把钱给我管理,我可以把你的钱的收益管理高,如果你借钱给我,我只能接受较低的成本,你的利息回报不如让我理财来得高。
果真如此吗?
前面描述的理财产品公式实际上是一个担保贷款的过程,是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誉向客户承诺了理财收益的借款行为,通过名义理财、实质借款的方式,改善银行自身的现金流动性。但单纯的表外业务,投资者的收入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使用银行信誉担保的理财本息收入,则是一个信用担保负债业务,变成了十多年前证券公司滥用信誉的翻版,是表外业务表内化的典型。
表外业务表内化的过程中,到底会导致什么样的金融风险?
熟悉固定收益产品的人都清楚,和储蓄相比,理财产品高出的收益——利差在表内化(不论该金融机构是否承认)过程中,已转变为息差(Spread),而息差一定是某种信用定价造成的折扣才会导致的。这种银行信用价差(Credit Spread)反映了未来银行违约的可能性。
为了说明银行违约的客观存在,我们构建一个特例:
假定全部投资者都能满足银行的投资金额限制,银行理财的投资品种流动性也可以保证。民生银行推出的产品中一年定期储蓄与信托理财的组合比例为30%∶70%,收益分别为2.25%和3.24%,如果这两个金融产品潜在金融信誉相同,理论上该银行所有的一年期投资者都应该把全部的一年期产品转化为组合投资(组合收益率为2.85%)。
招商银行的委托理财收益为2.9%。进一步假定上述两家银行信用相同,招商银行的一年定期储户将全部转投资理财品种,其它理性投资者一定会从民生银行退出,转而投资招商银行的产品。
其它隐忧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理财投资品种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制订出不公平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获得定价权利的溢价(超额利润)。
比如,有的银行在一期理财产品中,约定投资者收益预期为2.9%,由于竞争对手相继获得理财资格,二期理财合约约定的收益预期调整为3.2%。是理财能力提升了还是投资品种(对象)的收益提升了呢?不得而知。
此外,值得关注的风险还有:
信息披露风险
对于任何接受别人股权或债权委托的机构,都有义务披露持有资金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运用模式。如果存在信息披露的不对称,理论上,商业银行可以把参与理财的投资者的资金全部贷款给某个人或某个机构,这里投资者名义享用的是银行信誉,实际享用却是实业企业的信誉。但由于是理财不是借债给银行,理论上投资者的本金利息风险是自担的,所以,信息披露不实或不充分,将导致对投资者的不公平。
法律风险
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理财契约)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一定风险。
各行理财产品概况
民生银行、光大银行
目前民生、光大推出的一年期理财产品表面上的收益率分别为3.24%、3.3%,但是考虑到理财产品必须与定期存款进行配比的因素(小额配比金额为四六开,大额配比为三七开),民生、光大10万元以下的税后综合收益率分别为2.664%、2.7%,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税后综合收益率为2.808%、2.85%。
中信实业银行浦东分行
半年2.8%,一年3.24%,投资金额起点与前两者相同,在理财账户的资金投向方面,也遵循小额配比金额为四六开,大额配比为三七开的原则。但是,其债券等品种投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代理,理财合同的签署为中信浦东分行。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则将从12月1日起,面向“金葵花”贵宾客户发售一年期实际收益2.9%、二年期收益达到3.2%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不是向每一个客户都发售,只是提供给‘金葵花’的贵宾客户(贵宾客户‘门槛’为50万元),而且总额度有限,先买先得。”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