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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绿箭”、“黄箭”、“白箭”口香糖的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又欲在中国申请注册“COOL W H ITE”商标,被中国工商总局商评委复审驳回申请。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COOL W H ITE”商标不予注册。
2001年9月,箭牌公司向商标局提出“COOL W H ITE”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仅表示了商品的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申请。在商评委以同样理由做出驳回复审申请决定后,箭牌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一中法院。
案件审理中,箭牌公司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COOL W H ITE”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口香糖或包装上的,“COOL”与“W H ITE”这两个单词的组合并不是英文中固定和惯用的搭配,完全是其所独创的。消费者也会
知道这是一个自创组合,是商家的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此,商评委提出商标仅由字母“COOL W H ITE”构成,这两个英文单词被商家普遍用于表示口香糖、糖果商品的口味、口感、颜色特征,用作商标不能起到使消费者识别不同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COOL W H ITE”,整体形式表现为两个外文单词组成,其英文含义及中文含义可包含有“凉的、凉快的与凉爽的、白的及白色的”等含义,若指定使用在口香糖、糖果等商品上描述性较强,直接表示了这些商品的口味、颜色等特点,属于《商标法》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据此,一中院做出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的一审判决。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