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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将设立,券商破产即将写入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在制定中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了该基金的用途……所有这些都预示劣质券商市场化退出之路已越走越近。
为券商市场化退出作铺垫
“虽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尚未成立,但它的资金来源又有所增加,这其实可以看作是为进一步推出券商破产机制而作的铺垫。”南方证券宋建华直截了当表明自己的看法。
其实,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早在2001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提交的一份名为《国外及港台地区投资者赔偿制度》研究报告中就有了雏形,只不过当时叫作“投资者补偿基金”。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在多次演讲中发出信号:“最差的金融机构必须被淘汰出局”、“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机构套取中央银行资金”。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券商的问题不是一两家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的问题,如何使券商进入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关键一点是证券市场要形成券商市场化的“破产或兼并”退出机制,而不是现在国家行政干预形式下的关闭或接管。宋建华认为,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场化退出机制同等重要,它们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相关法律法规正加紧制定
一位从事券商研究的人士指出,目前政府在处置券商风险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券商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被动退出市场,少有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主动退出的。而在成熟市场,券商退出多采取主动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券商的业务整合和规模扩张,从而增强券商的竞争力。
为什么国内对券商实施破产和者甚寡呢?事实上是,目前采取破产的法律条件还不具备,而且破产的方式也比较缺乏。但我们应该看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处于加紧制订中。
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表示,“新的《企业破产法》应对证券公司的破产作出规定。券商破产的程序应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执行。但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有所不同,券商破产应有行政前置程序,这个程序大致可概括为:券商将破产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接管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庭外重组、和解、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
而在处置券商风险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这是推动问题券商退出市场的前提条件。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比较好的选择,一方面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还便于对会员券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在较大程度上化解单个券商的破产风险。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