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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来自法律界和保险界的专家学者们对该草案各抒己见,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新道交法第76条的不同理解上,和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究竟该为此强制保险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76条引发争议
据记者了解,目前,社会各界对新道交法第76条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制保险本质上属于一种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而基于新道交法第76条制定的该草案中第20条、21条也自然引发了不同的争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认为,如果要求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均无例外地承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并不得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显然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其本不应承担的“责任”,也违背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
贾海茂指出,如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导致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急剧扩大,造成保险费率水平的大幅提升,增加投保人的缴费负担。一方面,与《道交法》实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责论处”的处理方式相比,会导致索赔率和损失率的大幅攀升,必然带动保险费率的大幅上涨。另一方面,目前,交通事故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使赔偿标准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非死亡残疾事故的新赔偿标准提高幅度超过50%,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提高幅度超过100%;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使强制保险面临巨大的费率水平压力,如再对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索赔率和损失率的大幅攀升。
以责论处还是无责赔付
一旦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该条例以其现有面目正式实施,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一贯遵循的过错责任原则这道防线就被打破,再加上该草案已经剥夺了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权利等原因,保险公司按照新道交法经营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前景是十分堪忧的。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副主任李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指出。
对于机动车强制三者保险,究竟该以责论处还是无责赔付呢?贾海茂对此进一步解释说,由于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均采用“以责论处”的方式,保险公司缺乏按“无过错责任”处理案件的历史数据,使强制保险的费率测算存在着极大的难度。从国外的经验看,从“以责论处”向“无过错责任”的转换经常导致三者险整体赔付成本的明显提高,并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