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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湖南浏阳首开以廉政保证金的方法反腐败的先例。
浏阳的做法看起来颇有新意,据说得到许多方面的赞许,不少地方还积极仿效,并声称“收效明显”。
但我看廉政保证金制度,值得商榷处颇多。
公民凭劳动所获的工资是个人资产,其支配权完全在己,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支配。廉政保证金要从个人工资中强扣5%,法律依据不足,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之嫌。何况虽说失廉干部近来数量渐多,但干部的大多数还是廉洁的。用扣除个人合法所得来约束本就廉洁或根本无不廉洁机会的个人,也不合情理。
廉政保证金中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按个人月工资10%划入,这是保证金的大头。这个本与个人无关的“大头”,无论出自行政费的哪个部分,都应姓“公”。作为财政的一个部分,它无疑应该花在财政允许的合理范畴,怎能凭借一个什么由头流入个人之囊?如果廉政保证金制度推广至全国各地,这项开支必将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如此从法理情理上都值得商榷的庞大开支,撑大了政府的执政成本是否必要?
这样算来如此庞大的数目,落在一个干部身上,又显得微不足道。数万元的廉政保证金,不可能使那些手握大权、动辄过手千万甚或上亿的官员们彻底死了贪污受贿之念。中纪委法规室在考察了浏阳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推行情况后就认为,占干部职工收入5%左右的廉政保证金“难以有效扼住相对人有可能的贪污冲动”。其实真能贪污受贿的官员,眼里根本不在意区区几万保证金,而无权也无机会贪污受贿的官员,没有保证金也不会有贪污受贿的实践。这一点广大民众早就看得明白。如此说,廉政保证金制度还能有多少价值?
细想想,廉政保证金制度有几分荒谬。做官须有官样,没有官样就不配做官,而守廉是做官的基本要求。做不到这一点,应该“回家卖红薯”;做到了这一点,就有了做官的资格。
最后,允我说出一个担心:某日会有垂暮老人向政府申领无命案奖。理由是,领导干部应该廉洁也做到了廉洁可以在退休时领到高额奖金,公民不能犯下命案我做到了从未杀人也应该领取无命案奖。
( 责任编辑:杨茂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