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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6)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报酬;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办法》相关规定和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代销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代销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代销机构,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计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权利
(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
g、更换基金托管人;
h、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i、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j、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收益分配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自基金开放日后,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计算该账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中。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会计处理上本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基金。
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未结转份额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基金分配权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但销售与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与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b、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d、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e、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g、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h、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违规投资于其他基金;
b、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c、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承销证券;
f、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g、投资于股票;
h、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i、 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j、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k、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收益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2、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级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Ri为最近第i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基金每月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b、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c、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五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c、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d、基金合并、撤销;
e、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g、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h、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i、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至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的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