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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董天刚)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明确规定收回转让股权,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退。据悉,此批复要求全国地税系统参照执行。
按照该批复,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将试点美元做市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的《200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称,我国将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加快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试点美元做市商制度。这意味着,美元做市商制度将有望引入我国外汇管理的制度之中。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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