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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协会”而至“中心”,彰显了义乌维权机制由弱到强、由单个部门的职责到社会资源集体联动的发育特点
本报记者施平发自浙江义乌
义乌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成立4年来,共受理会员投诉案件3104起,办结2823起,调解率达91%;免费为职工出庭仲裁代理113起,诉讼代理114起,阻止群体性恶性事件28起
汪升利的第17次讨债2005年1月初的一天,浙江义乌建翘立模有限公司的老板汪升利在办公室里接待了几位同乡。
汪升利是浙江衢州开化县人,20年前来义乌打工,现在成了一家雇用300多人的公司老板,在当地算一个有“脸面”的人物。2004年年中,七八十位开化县人来到义乌某一建筑工地打工,到年关,施工单位还欠着40多万元工资,他们索要未果,只好求汪升利出面解决。
如果是2000年10月以前,汪升利会联络这个施工单位熟识的人,一起坐下来“谈一谈”。谈判的最好结果是,双方互相给个“面子”:施工单位付工钱,但并不如数支付,而是打一些折扣;工人拿到了一些钱,也就此作罢。但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现在,汪升利采取的方法是,带领这几位同乡找到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下称“维权中心”)秘书长陈灏,在陈灏的帮助下,一周之内便要回了40万元工资欠款。
这是自2000年10月义乌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成立以来,汪升利第17次带着老乡向工会求助,而且每次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在义乌打工的开化县人有2万多人,在以前,老乡之间抱团、并由名流出面维权的办法,被广泛地采用。而其他地区来的民工也纷纷效仿,比如在义乌市苏溪镇,有9000多安徽定远县人在此打工。但是,在维权协会成立之后的数年内,这些抱团形式先后消失了。义乌工会维权
2005年1月21日,义乌总工会办公楼一楼,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来访接待室。
维权中心秘书长陈灏告诉记者,每天前来上门投诉的只有二三个人,一个月不足百人。这同维权中心刚成立时相比是天壤之别,那时办公室里天天挤满了人。陈灏还说,中心有一辆面包车停在院内随时待命,以应对突发情况,但是,现在大部分时间,面包车都闲着。
这个中心成立4年来,共受理会员投诉案件3104起,办结2823起,调解率达91%;免费为职工出庭仲裁代理113起,诉讼代理114起,阻止群体性恶性事件28起,共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892.03万元。
目前,义乌市各类劳动纠纷比4年前下降了30%,维权中心受理的职工投诉案件也下降了近50%。
如果时光倒转几年,义乌劳资纠纷的解决状况并非如此。
2000年2月,义乌总工会就义乌的劳资纠纷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劳资纠纷每年多达1.3万起,仅有70%通过各部门调解及诉讼解决,尚有30%,也就是说4000多起无法及时解决。
义乌市工会主席陈有德把不能及时解决的劳资纠纷形象地比喻为“火灾隐患”,因此致使职工跳楼、老板被杀、集体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中心刚一成立,就充当了“消防员”的角色。
2001年1月,江西弋阳县中畈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匆匆来到维权中心,请求帮助。原来,中畈乡包工头邵金克带领37名老乡完成了义乌的一个装修工程,工程完工,他却未能支付老乡工资。老乡们恼怒之下将邵金克在义乌的财产分割一空,还准备将施工方的一个项目经理绑架到弋阳。维权中心员工和中畈乡领导一起研究对策,苦熬两昼夜,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协议,老乡们拿到了工资。
“灭火”靠的是勇气和责任感,然而维权工作更重要的是耐心与细致。
2002年,义乌一家电梯公司的职员虞修明因公受伤,为了获得工伤补偿,虞修明经历了4次仲裁、6次诉讼,但是,因劳动仲裁部门的推委,加上诉讼主题关系复杂,整整5年求告无门。维权中心受理后,工作人员仔细地对每次申诉、起诉进行分析,找造出症结所在。陈有德还为此上书人大和法院,请求重视。维权中心指派人员出庭代理,经过长达半年的努力,虞修明终于获得了赔偿。
2002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起草者关怀先生专门到义乌工会调研,题下了“工会维权,义乌模式”八个字。“扩权”博弈
2000年3月,义乌总工会挂牌成立“法律顾问室暨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但被告知,司法局已经有了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只能有一个。
义乌总工会向司法部门申请成立“义乌市劳工律师事务所”或者“义乌市劳工法律服务所”,但申请被驳回。
义乌总工会于是转向成立民间团体,2000年10月,经义乌市民政局批复,“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宣告成立。已组建工会的2354家企业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基层工会入会后,职工就成为协会的自然会员。入会会员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缴纳会员费。
名分有了,但接下来的工作却并非都是坦途。维权中心成立之初,经义乌司法局的同意,将调解不成的纠纷转交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以便尽快进入诉讼程序。星耀律师事务所在协会内设立办公室,派出律师坐班,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只是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职工,收取标准内的差旅费。
没想到,“差旅费”被有关部门大做文章,指责维权协会“牟取利益”,要对其进行处罚。其实,司法局所直接管辖的法律援助中心也是收取差旅费的。
维权协会据理力争,但最终,星耀律师事务所被逼撤走。
正当此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与义乌总工会协商在义乌设立分所,除对职工进行法律援助外,还承诺将两年内的全部收益用于职工的法律救助和普法教育。但是,当地司法部门依然没有答应。
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是工会的法定职责。《劳动法》第81条、《工会法》第29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早在1998年,浙江省总工会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也指出“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建立和健全法律工作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
基于此,2001年4月金华市(义乌在金华辖内)人大召开期间,以陈有德等12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金华司法局审核批准成立“职工法律维权律师事务所”或批准泽大在义乌设立分所。
2001年7月和9月,金华司法局分别作了两次答复:超出职权范围,无权批准,人大代表也两次复函表示不满意。
义乌总工会咨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对方答复完全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服务机构。2001年10月,金华市人大代工委主任吴品芳前来协调未果,11月,金华司法局的第三次答复却依然是“无权批准”。
2002年1月,金华市人大第二次带领金华司法局负责人到义乌工会进行协调。
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妥协:义乌司法局答应泽大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而维权协会则再挂一块牌子:“义乌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属司法局名下。之后,义乌总工会和司法局的关系才真正理顺,总工会借用法律资源建立的维权机制才日臻完善。“义乌模式”的进化
2003年5月,义乌一名江西籍职工发生车祸死亡,事故与老板没有任何关系。出于道义,老板赔付其家属1.8万元,家属到维权中心投诉,在维权中心的调解下,老板又拿出了1.5万元,最后,双方签订了调解书。
然而,其家属却翻脸不认账,把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付10万元,虽然院方最终说服家属撤诉,但此事给了维权中心一个警醒:自己形成的调解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形成的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维权中心遂与义乌司法局联络,最终在2004年6月,成立义乌市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大强化了维权中心工作的司法效力。这是全国工会系统的首创。目前,中华全国总工会正与司法部商讨在全国各级工会系统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事宜。
现在,权益受到侵害的义乌职工前来投诉,维权中心进行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后,能调解的给予调解。义乌市总工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送达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维权中心的四名工作人员全部具有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对于仲裁的整个过程,维权中心都会积极参与和持续关注。据悉,2004年,由义乌市总工会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参与组庭共计33件,几乎占到全部仲裁案件的三分之一。
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属于经济、民事案件的,由维权中心特聘律师提供优惠的法律服务;属于劳动争议、工伤事故的案件,直接由维权中心代诉;职工经济条件差、支付困难或无力支付诉讼代理费的,由维权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除了法律手段外,维权中心还与本地媒体进行联合,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有力地实施了舆论监督。
维权工作还在横向拓展,在义乌的开化籍职工超过2万人,维权中心以义乌总工会的名义与开化县总工会建立联合维权工作站,截至今年10月底,工作站受理开化籍职工投诉36起,追回工资105.26万元。
2005年1月,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协会正式更名为“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同时“义乌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职工工作部”予以撤销。
由“协会”而至“中心”,彰显了义乌维权机制由弱到强、由单个部门的职责到社会资源集体联动的发育特点。
2005年1月上旬,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俊九来到义乌总工会,充分肯定了其维权的做法。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