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本报记者 邹光祥 北京报道
从询价时候的接轨,到上市首日的爆炒与次日的跌停,以及后来的走势,华电国际让市场又看到了庄股时代的影子。以至于上市不久,市场甚至传出消息,证监会将追查华电背后的“黑手”。
这种压低询价、开盘爆炒的行为很容易形成一种盈利模式并构成怪圈,从而使本已备受诘责的询价制陷入更大的被动。
证监会正试图改变这种被动,并将对寄予厚望的询价制度做出适时的改革。
询价缺陷
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召集8家询价机构召开内部会议,征求对新股询价制度改革的意见。
23日,第三只询价新股南京港发布招股意向书。有知情人士透露,与前两次有所不同,南京港的IPO在第一次询价结束之后将有一天的备案时间,证监会将利用这个时间对第一次询价的情况进行盘查和纠正。凡被查出故意压低或哄抬报价的询价机构将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甚至被剔除出询价对象名单。
这只是拟定改革中的一部分,预计新股询价制将会出现较大变革。不过,新股发行不会因此暂停。
原本计划召集大部分询价对象开会,但发行部再三斟酌,决定压缩会议规模,先在小范围内征集意见。与会八家机构主要是参与华电国际和黔源电力新股申购的询价对象,包括四家券商和四家基金。证监会主要是想听听这些机构对于两次参与询价的真实感受和看法。
会上,证监会发行部主任姚刚再三强调,证监会对推行询价制的态度是坚决的,在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后会对询价制做出恰当的修改。姚刚还不点名地批评了一些机构在华电国际和黔源电力询价时的行为。他表示,除了对询价机构“约法四章”外,证监会还将运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对违规的询价机构进行处罚。
姚刚表示,在参与华电国际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报价不负责任,随意性强;二是报价行为明显缺乏诚信,投机心理严重。表现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时的报价明显缺乏一致性;还有的询价对象出尔反尔,在初步询价时表示肯定申购,在其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并无太大差异的情况下,累计投标时放弃申购。
华电国际发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为防止询价机构不诚信问题继续出现,1月30日,证监会及时地发布了《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若干要求的函》,对询价对象“约法四章”,用以规范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
但是,随后的黔源电力同样出现不少问题,在参加询价的39家机构中,最低的报价来自两家QFII,报价3.97元/股。而最高的报价是7.2元/股,相差接近70%,最终敲定的询价区间为5.38元—5.97元。而正如市场预期,其发行价“毫无悬念”地落在5.97元的询价区间上限上。从市盈率看,黔源电力定价比华电国际还要低。
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决定对询价制进行纠偏。知情人士表示,发行部的相关人士利用春节假期,反复对华电国际和黔源电力询价发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最后确定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改革思路。此前,发行部一些官员更是奔赴各地,遍访询价对象,征求意见。
争议“约法四章”
尽管“约法四章”发布及时,体现了证监会对市场意见的重视,但某保荐机构投行负责人认为,“约法四章”存在重大疏漏,并不能完全解决询价对象的诚信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性。
与会的询价机构代表对此也有共识。有与会者称,“约法四章”中的第三条有引导询价对象报高价之嫌,不利于询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报价。
“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时有不同的报价应该是允许的。比如,在初步询价时,其报价尽可能地体现出股票的投资价值,而在累计投标询价时则可从投机的角度参与。毕竟股市里不仅有投资,同时还要有投机。”该人士表示,如果根据“约法四章”中的第三条要求:“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与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且询价对象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前后两个阶段的报价不得出现重大差异,不得有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完全脱离初步询价时的报价区间的投机行为”,那么,询价对象就很难从价值投资的角度来对新股进行定位。因为一旦自己的报价低于发行人最后确定的询价区间,那么,根据规定,询价对象就只能放弃参与累计投标询价了,而这在新股配售总体上收益大于风险的情况下,显然就丧失了赚钱的机会。相反,高报价则不会受此损失。
即便是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远远高于发行人最后确定的询价区间,但根据“询价对象在初步询价时的报价与累计投标时的报价必须具有逻辑一致性”的规定,询价对象仍然可以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如此一来,询价对象要想获得参与累计投票询价的机会,自然会选择在初步询价时报高价。可见,“约法四章”不利于根据股票的投资价值来确定股票的价格,并最终使股票的价格远离股票的价值。而这本身也就是一种投机行为。
在华电国际的发行过程中,有3家QFII参与了初步询价,其报价甚至高于37家境内机构投资者。可在累计投标询价时,在10家有资格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QFII中,仅有一家参与了申购缴款,而2家在初步询价时报价达到甚至超过2.52元的QFII却没有在这个价位上缴款申购。可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约法四章”却没有对其加以禁止,甚至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机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乱报价行为。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为保证询价区间形成的公正与合理,更好地体现股票的投资价值,证监会有必要对“不诚信行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一方面要允许低报价者拥有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权利(是否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由询价对象自己决定),此举不应视为“不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高报价的询价对象,则要求他们必须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否则作为“不诚信”处理,直至从询价对象名单里除名。
此外,与会人士认为,针对询价对象的“约法四章”依然停留在道德层面,要解决询价过程中出现的随意性与诚信问题,必须采取经济层面的硬约束,甚至行政处罚。
建立诚信档案
询价制另一个重要的改革是建立诚信档案,凡被证监会认定失信者,将从询价对象名单中除名。
“如果一家询价机构被除名,其损失无疑是巨大的,毕竟新股的申购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稳赚不赔的买卖,而一旦失去资格,也意味着从此告别一级市场。”西南证券投行部一位负责人认为,建立诚信档案很大程度上能够遏制询价对象的乱报价行为。
但问题随之而来。有市场人士就担心,询价机构极有可能为规避因误导定价而导致被除名的危险,采取紧盯主承销商定价区间的策略,询价结果将会趋向一致;同时,为了在累计投标时能中签,询价机构往往会逐步提高报价,询价价格将越来越向主承销商二级市场定价靠拢。如此一来,询价制重回新股定价发行的老路,失去其本来意义。
报价存在差异在所难免。北京国投的一位人士就表示,券商、基金、财务公司、信托公司、QFII等研究能力各不相同,其对同一股票的价值认识也不尽相同。QFII与基金崇尚国际化定价,券商往往在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摇摆,信托与财务公司的研究水平相对较弱,最终的报价将会出现一定差异。当然,这应当区别那些故意压低和哄抬报价的行为。
山西证券总裁助理、投行部总经理李凡认为,要防止询价机构变成发行人的“托”,斩断发行人、保荐人、询价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渠道,可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两个阶段合并,直接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新股询价制匆忙推出,其制度设计也存在明显缺陷。海通证券的马明明表示,国际上新股询价一般采用直接询价的方法,而A股市场新近推出的询价制却采用先初步询价、再累计投标询价的方法。初步询价不用支付保证金,也不必申购,完全可以“空口说白话”,这就容易造成初步询价时人为压低价格的现象,以便于在累计投标询价时能够以低价申购到新股,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新股的发行价,给市场以错误的价格信号。
华电国际初步询价确定的价格区间为2.30—2.52元,而累计投标却达到了2.52元的最高价,初步询价时人为压价的痕迹明显,这为上市首日爆炒预留了空间。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