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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广受关注的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资金调剂中心综合开发部原经理薛秀娟职务犯罪案日前在二中院一审判决。二中院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行贿4宗罪名,对薛秀娟数罪并罚,决定对她执行有期徒刑20年。薛秀娟涉案的总金额高达上千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至2002年12月间,薛秀娟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直接侵吞、收款不记账、虚假报销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350万余元。1996年9月至1998年3月间,她利用管理北化集团保险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账户内的公款共计622万余元转入其私人控制的金仕行公司、华人世纪公司、豪普公司账户,归个人使用或用于经营活动。案发时,尚有45万余元未归还。2001年6月至2002年6月间,已经停薪留职的薛秀娟离开了原来工作岗位,却仍管理着北化集团保险账户。她将该账户内的公款共计390万元转入私人控制的公司账户,至案发尚有30万元未归还。
此外,薛秀娟管理北化集团保险账户期间,时任北化集团总会计师的王伦道知道她违规使用该账户内的公款,却没有给予处理。而且在薛秀娟从北化集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后,依旧管理着北化集团保险账户直到2003年5月。为了感谢老上级王伦道的关照,薛秀娟在2000年5月,给了王一个45万元的存折。二中院认定其中15万为行贿。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