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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亿辆机动车的投保人如果在现行交费水平基础上,增加保费150%~200%,这种费率水平将可能超出社会的承担能力。为力阻机动车三者险保费出现这种飙升态势,2月22日,保险业各界在北京达成共识,将签名提交一份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将由保险业的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一份关于修改《道交法》第76条规定和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提案。
祸起76条
2月22日,在北京紧急召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社科院和十多所著名大学的相关官员及学者们专门研讨完善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草案)》,期望能给公众一个严谨而合理的强制三者险。
“根据现行《道交法》76条,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草案)》的规定,我们估测了一下费率的走势,很不乐观。”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处处长董波对车险三者的费率走势忧心忡忡:“费率走势估测三者险保费收入可能会是现在的2~3倍。现在我们各种机动车加起来有1亿辆,涉及到千家万户,三者险保费如果增长水平过高必然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
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稿。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根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制定的。但目前,社会各界对《道交法》第76条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贾海茂表示:“如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导致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急剧扩大,造成保险费率水平的大幅提升。而且,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使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较以前有大幅的提高。二者相加,将会导致索赔率和损失率的大幅攀升。据我们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投保人在现行交费水平基础上,增加150%~200%。也就是说原来平均一辆汽车的三者险保费是1000元,而将来是2500元到3000元。”
贾海茂分析结果会有两个:这种费率水平很可能超出社会的承担能力,严重打击机动车所有人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另一个后果是,三者险整体赔付成本将明显提高,并可能造成赔付成本攀升——保险业亏损——费率上升的恶性循环。
尴尬角色
机动车三者保险的强制实施不仅能发挥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且能保护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是现在的《条例》草案中机动车三者险面临很多角色不清的尴尬。
比如,这一强制保险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如果作为社会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是代办还是经营模式?如果是商业保险,那么《条列》草案规定的“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如何经营,保险公司盈利是不可能的,那么什么样的费率能达到不亏损的界点?会不会导致新一轮恶性的费率竞争?
再如,《条例》草案中提到实行强制三者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人求助基金,基金的来源、经营权及提供基金的来源方能否得到国家的税收支持?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强制保险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即由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对投保人恶意欠费、保险公司如何有效追偿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产生巨额的应收保费,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一定程度上,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而影响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保监会法规处副处长何肖峰表示:“现在公众对强制三者险抱着很大乐观情绪,但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着精算基础来做,最终强制三者险面临的是一个较高的费率水平,而费率的提高导致三者险费用的成倍上升,最终的承受者可能恰恰是机动车消费群体。所以希望三者险《条例》正式出台后,能给公众一个理性的期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教授提议:“《条例》草案很多规定应更加清晰明确,不应模凌两可。”武汉大学保险与精算系主任魏华林教授指出:“《条例》的正式出台可以辅以《实施细则》,而最终要全面考虑到保险人、被保险、受益人和保险公司投资人的权益,更要考虑到保险的基本原理,它是通过一种经济补偿恢复正常的秩序或者是通过分散风险来减少风险的损失。”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