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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表示,无论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银行均不能再托管关联基金公司产品——基金托管杜绝关联现象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最近一些基金管理公司在申报新产品过程中,监管部门已表示与基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银行不能再作为其新基金的托管行。这表明监管部门对杜绝托管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使银行与相关基金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只要是存在关联关系,该银行就可能无法成为相关基金公司产品的托管行。
此前,中国银行曾因与中银国际基金存在间接股权关系,致使原本欲以中国银行为托管行的中银国际中国精选基金在获得发行批文后又临时更换了托管银行。显然此次监管部门又扩大了监管范围,目前国内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一共有10家,其中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商业银行都有相关联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中国银行与中银国际之间存在间接股权关系,其他银行与相关基金公司虽无股权关系,但都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金融企业。目前仍在关联银行托管的基金有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和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等。
有关专家表示,此前中国银行不能成为中银国际基金托管人的唯一依据是《基金法》28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但对于属于同一控股股东,但两者相互之间并不存在股权关系的银行与基金公司并未作出明确限制。因此,监管部门此举无疑显示了今后在这些方面将执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思路,防止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真正发挥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防止相互之间的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
业内人士则指出,目前监管部门并未针对托管行与基金公司的关联关系以书面形式做出规定,只是在基金公司申报产品的过程中做出限制,但这也可能带来一些基金公司的困惑,特别是以前就托管在关联银行的基金产品将如何处理,是否今后会面临被要求转托管的局面,而其转托管的程序又如何,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此同时,有基金公司表示该规定可能会对相关基金公司发行的一些货币市场基金带来影响。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一种现金管理工具,流动性强一直被视为该产品的主要特点之一,而托管行的清算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金到账的速度,例如招商现金增值基金,通过招商银行、招商证券赎回的资金可在T+1日内到账,能够做到这一点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招商银行托管的优势,而通过其它销售机构交易的客户,赎回资金具体到账时间则要视不同机构的清算效率而定。可见,同一集团下的关联银行在清算时间、划账效率等方面显然更为灵活,如果限制关联银行托管,至少在流动性方面削弱了相关公司货币基金的竞争优势。
( 责任编辑:姜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