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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在泉城济南,两名“港客”
在3天之内,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潇洒”地购买了近10万元的高档商品。近年来,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不断上升,针对这一现象,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所称的“信用卡”,具有更广的外延。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央行为了加强对电子支付卡的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然而,这一细分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此前已通过了有关法律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中“信用卡”的含义: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对个人而言,是方便的“电子钱包”,对金融机构而言,则是一种较为重要的业务,是金融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信用卡还能促进商品销售,刺激社会需求;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因此,信用卡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3年,全国仅银行卡交易总额就达18万亿元。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发行银行卡8亿张,发行量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信用卡在我国经济和人民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信用卡犯罪也日趋严重。2003年破获的韩国信用卡诈骗案涉及数千张卡,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2004年破获的济南信用卡诈骗案,涉及受害人2000余人,盗取储户资金300余万元……据专家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约为1亿元。与此同时,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集团化、国际化、高科技化特征。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犯罪集团不仅分工细密、环环相扣,并且常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逃避打击,甚至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猖獗的信用卡犯罪给金融业和整个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面对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和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大力打击信用卡犯罪显然十分必要。要想高效准确地打击信用卡犯罪,需要有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对信用卡犯罪,我国却一直存在着法律“盲点”。此前,刑法中仅有两项罪名涉及信用卡犯罪,即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目前常见的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窃取、持有、提供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等行为却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如果要惩治这些行为,只能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则难度很大。有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信用卡”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后,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对那些用伪造信用卡“潇洒”的人而言,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将使他们的结局注定不会再“潇洒”了。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