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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热水器害人命 赢了官司难获赔偿
由于使用了劣质燃气热水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艾巷村消费者黄锦云家在一夜之间失去了两条生命。两年多来,从调解到起诉,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请强制执行,黄锦云几乎用尽了他所能使用的所有法律手段,但最终却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2002年2月6日,黄锦云在本镇个体户江晓勇经营的水暖设备商店购买了一台由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南华燃气具厂(以下简称南华厂)生产的“景田牌”J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并由江晓勇负责设计安装。2月8日,黄锦云全家要到省城南昌的亲戚家过年,便委托叔叔黄增兴帮助其看房。当晚,黄增兴的儿子黄锦平、儿媳张志珍来到黄锦云家,想用堂兄家新装的热水器洗个澡。不曾想,2月9日上午10时许,黄锦平夫妇被发现一起死在了黄锦云家的浴室里。经当地公安机关鉴定,夫妇俩都是死于煤气中毒。
后经江西省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判定热水器为不合格产品,但南华厂坚持不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奈,2002年10月18日,死者家属及黄锦云等7名原告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销售商江晓勇、生产商南华厂一起推上了被告席,索赔金额达7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南华厂生产的热水器属不合格产品,造成了黄锦平夫妇洗澡时煤气中毒身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江晓勇销售不合格产品,无水电安装资格,不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热水器,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两死者洗澡时不注意保持通风,自身存在使用不当这一过错行为,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处南华厂赔偿原告276442.80元,江晓勇赔偿92147.60元,并退回热水器购机款及安装费。
一审判决后,南华厂于2003年8月16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了南华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南华厂和江晓勇都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及时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黄锦云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3月初,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法人员来到南华厂所在地后才发现,厂里的机器设备早已被变卖一空;另一个被执行人江晓勇,连法院的判决书都没去领,早早地举家消失,无影无踪,致使案件的执行一次次无果而终。
由于霍家贤、江晓勇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004年4月30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抚州市临川区公安局立案查处。
黄锦云开始以为打赢了官司就能拿到赔偿金,以便奉养孤老,告慰亡灵,为此,他不惜倾家荡产。可没想到两年多的时间耗进去了,几万元积蓄花出去了,最终却只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他沮丧地说:“没想到有人竟会如此藐视法院判决的权威。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