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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提示人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证券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来自上海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建议——
地方证券业协会法律地位需明确
●本报特派记者 李芃 发自北京
在过去的一年中,国内的证券市场真可谓波澜起伏:除了A股市场的低迷难振,券商不断曝出违规问题也令人心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尹继佐教授认为,这提示人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在证券监管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对此他在议案中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地方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证券法》第162条又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尹继佐认为,虽然《证券法》中提到了“自律性管理”,但在真正意义上重视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作用也不过是近两年才开始的。
尹继佐说,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决定将协会的各地方分会改组为独立的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来,许多地方协会在推进佣金自律、诚信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维护行业利益、努力改善证券行业经营环境方面做了许多事情,在组织行业培训、加强业内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尹继佐和该议案小组的成员因此提出,要使证券业协会能够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律作用,不但要有社会舆论和观念上的认识,还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对这种自律机制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议案建议从四个方面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来明确地方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首先是在总体上明确地方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议案指出,现行《证券法》只提到了“证券业协会”,而没有具体表明其分类。当然,在这部法律制订之初,我国仅存在惟一的一家证券业协会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而近年来各地先后成立的地方证券业协会共有32家(其中省级23家、市级9家)。建议将《证券法》总则第8条中“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的表述修改为“依法设立全国和地方证券业协会”。
其次,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议案指出,证券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集中发生在营业部这一层面上,而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负责对其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如营业部的管理,因此地方证券业协会具有了解情况、反应迅速、管理成本更低、受行政部门利益影响小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建议立法上肯定这种对于会员管理上的分工。
议案还同时建议,明确地方证券业协会对于会员及对于在本辖区内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权限。
尹继佐说,上海是全国的金融中心并正向国际金融中心迈进,这里也有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理应在制度防范金融风险、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先行一步。
证监会依法授予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加强了证券市场中自律机制的作用,他认为,在修订《证券法》时应当予以借鉴,将这些职责同样赋予地方证券业协会,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证券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