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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慈善、混业、内控和年金”是全国政协委员国寿掌门人王宪章在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五大提案的关键词。
王宪章认为,建立健全保险业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建设现代保险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对保险业全面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构建起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运行为权威的制度诚信、以市场交易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为基础的主体诚信、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督诚信,促进保险业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王宪章建议:一、健全诚信法规制度,惩戒失信行为;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发挥社会机构作用;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五、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王宪章指出,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慈善工作作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是化解诸多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王宪章说,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成为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就保险业而言,混业经营既有保险业内的混业,保险公司进入非寿险、寿险、再保险等多个业务领域,还包含保险进入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甚至非金融领域,开展多元化经营。
为了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迫切需要加快混业经营的步伐,不仅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寿险、非寿险、再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还应逐步允许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
王宪章认为我国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是市场开放后全面竞争的需要。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我国保险业要想全面提升自身竞争力,必须加快制度创新,混业经营将是保险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近些年来,保险业的高成长性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资本加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单一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越来越高,导致盈利水平下降。通过混业经营,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投资收益,降低运营成本,化解保险业经营风险,并最终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是提升金融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目前,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已步入混业经营之路,如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成立的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集团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都是走综合经营的发展道路。允许在同一金融市场上竞争的保险公司开展混业经营,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王宪章建议应努力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首先,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研究,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
其次,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尤其要尽快修改《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允许保险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
第三,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从法律制定上加快推进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与混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王宪章说,目前我国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滞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暴露出各种风险弊端。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现代金融保险行业内部控制已经发展到框架整合阶段,强调持续改进、责任落实、软性控制、人本思想以及与经营过程和业务流程的结合。我国对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监管机构对宏观、外部、市场秩序层面的监督,还要强化保险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从而构成内外结合、协同配套、一体化的保险业风险控制体系。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多个政策领域,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财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的突破。目前,虽然包括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都有浓厚的兴趣拓展企业年金业务,但至今还没有一家机构获得相关资格认定、并根据制度框架进入实质性操作。
王宪章认为,发展企业年金需要完善的相关政策:
1、尽快全面制定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导向,目前,我国涉及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使企业年金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尽快对以下三个阶段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一是交费阶段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递延;二是基金累积阶段的税收,包括基金投资的交易税、利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计征政策;三是基金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的税收政策。此外,鉴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经营基金管理业务是微利甚至亏损的。建议在起步阶段,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开发和培育。
2、为企业年金的投资运用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安全性是企业年金基金运作和管理的首要目标,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性是影响其安全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构建有利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政策环境,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确保收益的稳定性,进一步引导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
3、建立相关政府部门间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企业年金参与者涉及到多个领域,审批和监管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明确监管职责,建议尽快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企业年金政策的统一、联动和有效。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