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晨报实习生张谷微记者李艳秋
原价1200元的4件套护肤品,现在只要530元就可以拿下———借着“三·八”妇女节的化妆品促销风,许小姐买下了看中已久的产品。但回家拆开这套特惠礼盒,却发现其中有两件产品到2006年就过期了,这让她很胸闷:一般化妆品
营业员:赠品马虎点无所谓
随着“三·八”妇女节的到来,类似的化妆品促销“闷包”问题还真不少,赠品保质期问题尤其普遍。记者昨天在淮海路上一家大型百货店内看到,某知名化妆品贴出了“满780元送价值1000元产品”的惹眼广告,记者接过营业员出示的赠品,找了半天也没有发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而一旁的同类大瓶装正品却分明标有“08/02”的字样。而在步行街上的一家商厦,记者看到某品牌的化妆品赠品虽有保质期在管尾处标注,但日期却是“05/10/20”,也就是说还有半年多就过期了。
一家日资化妆品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的有关人士昨天告诉记者,之所以该公司化妆品的小包装赠品大多未标注生产日,只在装运赠品的大包装盒上标注,是出于成本和管理方面的考虑,一些小瓶装、小管装的赠品表面很难进行印刷,再者赠品的量很多,印刷成本会很高。“如果消费者有疑问,可以在购买的时候直接向营业员询问,也可电话咨询”。
而一名营业员对赠品保质期缺位的解释却是,赠品虽不标注生产日期,但其大包装外盒上却有标识,赠品作为促销小样,不同于正式销售的产品,“在有些方面马虎点也无所谓”。
律师:赠品有问题商家要负责
面对化妆品促销中的保质期“暗招”,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的王志全律师认为,如果商家所售的化妆品优惠套装很快就要到期,而商家又没有向消费者明示降价的原因是产品保质期的问题,这里面就存在着欺诈性。此外,“买×就送×”的行为其实质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商家应当保证赠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送出赠品的商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昨天还从上海市消保委了解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以及其他责任。据统计,今年元旦期间,市消保委受理了多起促销赠品质量方面的消费投诉。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