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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冰发自北京
在新形势下如何保证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秦池江8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形势下保证中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应从完善金融法律入手。
“现有的金融法律对金融业覆盖不全。”秦池江介绍,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类型较多,各自的功能与服务领域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其中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资和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目前,我们只有一部《商业银行法》,面对不同的银行,在管理上就会出现困难。”秦池江认为,对各不同银行的管理标准也应不同,有必要分别制订《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法》、《普通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法》、《社区信用机构法》,从而使不同类型银行机构依照一定的法律轨道成长和发展。
“有的管不住,有的管不着。”对现有金融法律的监管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冲突,秦池江作了形象的比喻。他认为金融法律内部之间的冲突主要是法律所赋予金融机构的职责与实现职责所需要的手段不适应。
他举例说,《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间的监督与处罚权限之间不协调,有的是有监管权无处罚权,有的是有处罚权无监管权;1999年设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并移交了14000亿元的不良资产,但对这些巨额不良资产的管理、监督、清理、追索和责任追究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金融立法中,涉及银行、信托、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交叉和关联交易问题,缺乏严密的规定,出现重大的风险时,无法律根据认定其行为性质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表示,呼吁已久的《商品期货法》、《金融期货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社会信用法》、《征信管理法》、《社区投资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租赁公司法》、《典当业法》和《民间钱庄与金钱互助管理法》等等,要尽早确定立法宗旨和法律框架,争议较多的可以先粗后细,在实施过程中再多次修订补充。
背景
1995年全国人大第一次制定了金融业四大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在其后的9年中,又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还先后发布了24项关于金融业管理的决定、条例和办法。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