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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托业务流程的多面性和复杂性,极易造成信托公司在披露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内容时,不愿意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作出详细说明
在多数信托公司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制度前,信托公司所属地的银监局要积极发挥对所辖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监管
随着2004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的开始,如何在2004年的年报中体现信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将成为市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尽管银监会公布的信托公司年报准则已对年报内容和格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和说明,但业内专家还是担心,信托公司年报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可能应披露人的自利心态而变,而且即便披露了年报的信托公司今后也未必就能正确认识并履行好信息披露职责。
众所周知,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托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在信托公司正式披露年报前,有必要再次重申信托公司年报披露工作的规范原则,并对信托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加以明确说明。因此,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显得十分重要,这样既能解答年报编制中的操作性问题,也能加深信托业对规范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推动信托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一家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孙立对记者说。
但是针对信托公司即将展开的年报披露工作,信托业内的不少人士也表露了一些忧虑。一位多年从事信托公司审计工作的专家坦言,虽然信托行业在2004年里集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且初步形成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但仍不能保证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审计报告中独立性信息的披露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目前信托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不仅容易造成信托公司对关联企业的倚重,也会使信托公司在财务和生产经营上承担过多的风险。信托公司是否会在年报中充分揭示此类风险呢?孙立指出,由于信托业务流程的多面性和复杂性,极易造成信托公司在披露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内容时,不愿意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做出详细说明,或者干脆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刻意隐瞒,拒不披露。这就造成,年报中信托关系人所关心的信托企业可参考性信息量将少之又少,如长此以往,将肯定会误导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行为。
对此,他认为在多数信托公司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制度前,信托公司所属地的银监局要积极发挥对所辖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监管。银监会也要针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格式。
一家地处上海的信托公司的研究人员也指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不完善,既是我国信托公司与国外信托企业相比的最大差距,也是诱发违规经营的主要因素。因此,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已不应停留在简单满足条文的规定方面,而应强化信托公司对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有专家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信托市场信息监管和法制建设。在信托市场信息监管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健全信息披露法规制度以外,还要完善监管组织结构体系,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彻底执行;建议建立信息披露责任机制,明确披露者对信息披露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期限。以此来建立起一套包括信托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及信托关系人利益在内的信托监管组织框架体系,进而从组织体系上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获取权利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未来信托信息的有效性,进而维护信托市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