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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华诚 通讯员 方宁 唐晓平
来自消协的统计,去年南京市消协维权系统共受理消费投诉1万多件。尽管有的只是几毛钱的“小事”,却也是消费者的权益。经归类,省消协对20种“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以期相关商家能善待他们的“上帝”。
1.大件家电丢损包装不退货
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不久就发现质量问题。商场以无包装为由拒绝退货。
消协点评:消费者购回大件家电商品,一般不会将体积较大的包装物保存下来。彩电有产品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应予以修理、退货或更换。而且三包规定中并未提及退货时须有完整包装,因此,商场不能以无包装物为由拒绝退货。
2.划定区域拒绝免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电脑,回家几天后出现故障。消费者要求商场按承诺免费上门检修。商场却推辞该消费者住地不在他们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拒绝免费上门检修。
消协点评: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误工等合理费用。”该商场擅自划定服务区域,超出区域拒绝免费上门服务的行为是违法的,其目的是减免其应承担的义务。
3.购物离店不负责,真够霸道
某地区一商店贴有告示“本店所售商品离店概不负责”。
消协点评:该商店的这条店堂告示,无视国家有关规定,目的是单方面免除该商店售出商品的售后服务责任。《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商店的告示,其内容是无效的。
4.商场“赠券”背后的猫腻
某商场在新年期间打出新年大赠送的广告:“购商品满200送100,满400送200,多买多送。”可是在商场使用该赠券时又规定:1.必须再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赠券才能抵充相当的人民币;2.使用赠券购买的商品原则上不予调换;3.赠券只能在指定拒台使用,最后还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
消协点评:商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促销活动,属正常经营行为。但是该商场的上述行为,一、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广告中未告诉消费者赠券真实使用情况,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二、限定消费者在指定拒台购买商品,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三、使用赠券时,规定消费者再购买商品,方能使用赠券冲抵其中部分费用,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四、该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但是解释范围超出国家法律规定,是无效解释。
5.打折商品能否“免责”
某酒店商品部有一店堂告示称:本店部分商品酬宾让利,6折起售,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消协点评:消费者购买打折商品发现质量问题后,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看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说明了情况。降价销售仅是一种促销手段,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所以该店堂告示是不合法的。
6.“最低消费额”无法可依
消费者在选择包间时被告知,客人必须消费500元以上(酒水除外)。
消协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顾客在酒店用餐,消费多少应由顾客决定,店家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7.超市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被盗,超市一概不负责
某大型超市专用停车场有一告示“不负责对物品的管理”。
消协点评:超市为了给消费者提供良好购物环境,设立免费停车场,实际上是给消费者提供了停车的服务,构成了超市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约。《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为前来的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就应该有责任加强停车场的管理,对消费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证。因此,“概不负责”的告示不能免去超市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8.超市提供保管柜,顾客遗失物品不赔偿
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物时将包存放在存包柜中,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向超市索赔时,被超市以公布在存包柜上的“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告示为由拒绝赔偿。
消协点评:消费者把物品交给超市提供的存包柜进行保管,这本身就已达成一种合同关系,同时超市虽然免费为购物者存包,但带有强制性,就应该派专人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因此,寄存的包裹丢失,超市把全部责任推到消费者的身上有违《消法》规定。
9.肖像权归谁所有?
某婚纱影楼在提供给客户的合同中告示消费者未选中的样片及底片,如需请另行购买。同时还声称,影楼对所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备样照片及底片归影楼所有。
消协点评:影楼在收取费用后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不等同于摄影家的艺术行为。影楼不应以著作权为借口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
10.宾馆要你赔偿没商量
消费者入住某宾馆,结账离开时服务员告之要赔偿2条手巾,原因是手巾上有水果汁渍,并拿出宾馆客户物品清单及说明,索赔24元。
消协点评:该做法有待商榷,一是宾馆提供的手巾是用来洗脸擦手的,可以看是否可以清洗掉,二是宾馆拿出的物品清单作为赔偿依据是不合理的。
11.开发商“越俎代庖”的电信服务是否违法
在某居民小区,消费者如果要装家庭电话,必须找××通信公司安装,其他通信公司的家庭电话一律不得安装。
消协点评:消费者购买该居民小区的房子,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服务项目的选定。开发商越俎代庖,事先选择××通信服务商的服务,实际上是代替消费者选择经营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霸王行为。而且开发商和通信服务商垄断该居民小区的通信服务,也是一种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的行为。
12.小区统一安装晒衣架,强制消费没理由
开发商在未与各购房户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以开发小区整齐、美观为由为每一套房屋统一安装了晒衣架,并要求交纳衣架费用280元。
消协点评: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开发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给消费者安装晒衣架并强制消费者交纳费用,侵犯了消费者自主自愿的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晒衣架的价款。
13.居民小区的“霸王搬运队”
某小区“霸王搬运队”规定,居民家装潢材料只能由该搬运队搬运。底楼600元,上一楼增加300元。
消协点评:这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14.特定人群出境旅游要加价
旅行社推出境外游,对老年人、小孩、教师3种人群要多收300至500元。原因是老人、小孩消费低,教师善于精打细算不易掏钱购物,旅行社必须多收钱作为补偿。
消协点评:消费者接受的是旅行社的服务。从法律上讲,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老人、小孩、教师即使是特殊群众,也不应当受到歧视。而且国家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消费者旅游中,不得强迫消费者消费,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旅行社对特殊群体加收旅游费用是一种违法行为。
15.银行营业时间“缩水”
离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还有几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却告之,已内部轧账,不再办理取款手续。
消协点评:银行对外公示营业时间,应当在该时间内对外正常营业,内部轧账不得占用对外公示的营业时间。《商业银行法》49条规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上述行为是违法行为。
16.不到保险公司推荐的维修点修理,理赔要打折扣
保险公司称,车子到推荐的修理点修理,可以全额理赔。否则,理赔额要减30%。
消协点评: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推荐汽车修理点是可以的。但是否接受推荐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修理的费用实事求是和合理,应作为理赔的依据。该保险公司的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17.不足1元按1元收取合理吗?
某供电企业电费通知的催交电费和电费滞纳违约金条款中,说明电费滞纳金“每日按欠费1‰至3‰收取,不足1元按1元计收”。
消协点评:此条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消费者欠缴电费,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无可非议。但是收取滞纳金,应按实际计算价格收取。“不足1元按1元收取”,那么消费者多缴纳的滞纳金实质是消费者的合法财产被侵占。
18.冬季退残气,扣除一公斤
消费者在某换气站换液化气,其负责人称:上级规定冬季退残时按残气实际重量扣除1公斤后退款。
消协点评:换气站应当在消费者购买煤气的时候告知消费者,这样就能让消费者在使用燃气的时候尽量将燃气用完,换气站没有明确的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19.“四舍五入”强占消费者私有财产
一家航空公司对待退票问题上称,内部有规定:票价以人民币10元为计算单位,尾数一律四舍五入。
消协点评:航空公司的解释是我们收钱的时候也是四舍五入。这种解释看似合理,实则偏颇。国家规定,部门或单位自行制定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抵触,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经营者在履行义务时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0.中介“强”吃合同双方违约金
某中介公司的“售房定金协议书”中规定:甲方(房屋转让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两万元,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
消协点评:这是一条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根据中介服务有关规定,中介人中介不成,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