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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新华社天津3月14日电 天津市政府近日批准颁发了《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这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由天津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建设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房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的要求进行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办法规定,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