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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武汉市将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之后,又一推行公务员“阳光收入”制度的城市。实行公务员“阳光收入”,将公务员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固然对于防止腐败和平衡部门差别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限的。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一作法还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
首先,“阳光收入”的作法其实有违背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阳光收入”是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和津补贴标准之外的一块收入,国家并未赋予地方有确定这块收入的权限。由此可见,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的“阳光收入”作法并不合法,违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其次,“阳光收入”的作法表面上看显示了“公平”,其实导致了更大的不公平。各个城市“阳光收入”的作法都是全市一盘棋,拉平各个部门的公务员收入,但是忽视了部门之间的劳动强度的大小、肩负责任的大小和所作贡献的大小,而采取简单“拉平”的作法,与“大锅饭”并无多大区别。此外,“阳光收入”实行后,对于腐败的抑制作用有限。当前腐败的重点人群是公务员中的当权者,而“阳光收入”规范的是每个公务员的收入,普通公务员的腐败几率本来就小,而当权者的腐败并不能靠“阳光收入”来彻底解决,其幕后的权钱交易仍然不可避免。
( 责任编辑:xiaobo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