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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它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生存的底线。《新资本协议》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迅速赶上发达国家提供了一条捷径,其核心内容—内部评级法将成为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主流模式。
★文/武剑
代表国际银行业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称《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后,十国集团和欧盟便宣布于2006年实施该协议,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准备向实施新协议过渡。
尽管我国银监会表示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头几年,仍将继续执行老协议,但这并不代表对《新资本协议》采取拒绝态度,《新资本协议》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迅速赶上发达国家提供了一条捷径,而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的内部评级法也将成为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主流模式。
不接轨就要“挨打”
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最主要创新之一,它是商业银行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确保银行资本充足,反映银行特殊风险的一种方法。目前,许多先进的商业银行都开始应用内部评级模型进行风险计量和管理,很多指标不仅可以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且广泛应用于资产组合分析和经济资本分配等高端管理领域,对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清晰和可操作的政策指引。
相比之下,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处于落后状态。现在,国外银行进军国内的势头越来越猛,他们的竞争优势不仅体现在前台营销能力上,而且更多存在于后台的风险管理领域。风险管理领域恰恰是我国银行业“难守易攻”的“软肋”。
尽管《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完全是自觉、自愿的,但如果银行不实施,就会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已经与《新资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挂钩;发展中国家若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其银行就难以在发达国家拓展金融业务;在发达国家设立的子银行要按照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要求执行《新资本协议》。若母行仍采用传统管理模式,而该银行内部同时运行多种管理体系,不仅大大增加运营成本,也不利于风险政策的贯彻实施。
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内部评级系统应提供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有效期限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也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国外银行的风险管理之所以相对成熟,详尽的内部评级系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风险控制重在数据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数据质量是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主要障碍,但如果不从现在就着手准备,那么中国银行业永远也达不到内部评级法的要求。看看我们的“邻居”,像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这样的国家早先都表示自己银行的数据质量不好,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但到了2004年,这些国家都相继宣布实施《新资本协议》,原因就在于他们的银行这几年“卧薪尝胆”,做了大量的数据准备工作,现在的基础条件基本成熟了。而我们3年前也说自己数据不行,到现在还在说不行,相比之下,信心少了些,底气也少了些。
其实,让我国银行业底气不足的两个原因(银行数据积累不足;银行掌握的企业数据不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首先,国内几家大银行目前都具备了较好的管理信息系统,1999年国有银行进行大规模不良资产剥离,从2000年起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数据都有系统记录,迄今基本上都有3-4年的数据。根据内部评级法的相关要求,国内大银行现在完全可以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了。至于数据不实,也不是充分理由,我们总说国内企业数据不可信,但谁也没有测算过这些数据到底不可信到什么程度。数据有水分是正常的,就连国外也不少见。有水分并不是致命错误,关键是要把水分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不实的数据对评级模型只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扰动因素,很多时候模型是可以容忍的。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即使在当前数据不完全准确的情况下,模型计算出的结果也有一定参考价值,总比纯粹拍脑袋决策要好。
有银行做过数据分析,我国制造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约为70-80%、商业和房地产企业约为60%、大型企业数据可信度约为80%、中小企业分别为70%和50%。重要的是,数据总体可信度在最近三年有了显著提高。预计随着内部评级系统的推广使用和信贷管理的加强,数据质量肯定会进一步趋向好转。当然,如果模型精确度不够,可以先应用于信贷审批环节,且开始时候仅作为决策参考;当精度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可以适当增大模型在审批决策中的权重;待模型准确度足够高时,再将其用于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
从国内情况看,经过近几年数据清洗、数据补录与数据整合,不少银行的数据质量,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数据质量有了长足进步。另外,在信贷流程方面,几大商业银行都已经或接近完成信贷流程系统建设,实现了信贷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自动化和系统化,这就为内部评级法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也为内部评级法的实施“保驾护航”。商业银行正在形成新的信贷文化和风险意识加强,强调对风险源和风险点实施连续监测,对潜在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事前防范等。
中国人在数理统计方面很有天赋,如果到国外考察就会发现,在许多著名银行里从事数量分析的有很多中国人,它们专业技能出色,有的还身居要职,在银行里很有影响力。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并不缺乏人才,也不缺乏硬件设备,银行管理基础也正在改善,有时我们缺乏的是对新生事物的远见和判断,以及完成一项重要事业的信心。所以千万不要消极等待,苛求万事俱备再采取行动。
银监会需要强硬手腕
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先建立内部评级系统,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监管当局不提出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就很难下决心。因此,银监会应尽快制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实施规划,最好形成一个比较具体的政策指引。该项政策指引要具有一定强制性,同时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将国内银行分为三类:A类银行为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银行,对这类银行可确立2009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总体目标,同时鼓励那些条件好的银行先走一步,为其他银行树立信心、探索经验;B类银行是条件差一些的大型银行和条件较好的中型银行,对这类银行要鼓励其联合开发内部评级体系,争取在2012年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2015实行内部评级法高级法;C类银行是条件较差的中型银行加上条件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北京银行等),对这类银行暂不要求其实行《新资本协议》,但鼓励它们朝这个方向努力,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B类银行的监管轨道。
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例如对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降低1-2个百分点的监管资本要求,对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缺口优先设置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升银行的市场声誉,将内部评级法实施情况列入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使那些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获得直接或间接收益,以此调动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控的积极性。
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成立跨行内部评级工作组,其成员是前面讲的A类银行和部分较好的B类银行,其工作目标放在组织、利用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制定相关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则上。还可以由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牵头,以国内中型商业银行(B类银行)为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立一个临时机构或公司实体,专门负责联合开发内部评级系统。一些欧洲银行的经验证明,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开发周期,非常适合于中小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或建立符合监管规定的计量分析系统。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部风险计量处处长)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