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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年初,一个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的数字震惊了中国。
由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提供的一项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由于赌博而流到境外的赌资金额,相当于2003年我国福彩、体彩发行总额的15倍,也几乎等同于2004年中国旅游业的总收入。
始于今年1月的全国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由国家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2起重特大赌博案件中,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案件就有13起,涉及北京、上海、辽宁、江苏、福建、广东、吉林、贵州等地。
2005年1月20日,北京警方向社会公布:在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破获的10起赌博案件中,涉及赌球的网络赌博案也已占到了一半。
《中国新闻周刊》从“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截至2005年3月3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网络赌博案件317起,抓获涉赌人员1137人,其中移送起诉32人,逮捕68人,刑事拘留250人,取保候审123人,劳动教养62人,治安处罚250人,总涉案金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
然而有人士称,这个涉案金额的估算还偏于保守。由于境内网络赌博的顶级庄家一般都在境外,除境内庄家获得一小部分利润外,大量的网络赌博的赌资都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汇至境外,已经造成了难以估计的国内资金流失。
国际赌博公司瞄准中国
2000年,刚刚在世界上兴起5年的网络赌博开始向中国境内渗透。
网络赌博最初出现在我国境内一些经济和网络都比较发达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里。
由于这些地区的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比较发达,其从业人员中一些本身拥有电脑并且能够经常接触到网络的人群,在上网的过程中,能够最先受到一些境外网络赌博公司招揽代理和会员的信息广告的诱惑。
而与次同时,由于网络赌博最常见的形式是赌球,一些球迷出于对增加观看球赛的惊险刺激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的双重心理作用下,开始在网络上下注赌球。
“其实当时并不是所有的境外赌博网站,一开始就将中国作为一个潜在的市场。”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徐永说,“然而当部分境外赌博网站向中国渗透并获取巨额利润后,境外赌博网站纷纷把目光瞄准中国,同时也‘诱导’了国内一些不法人员,建立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在登陆中国之后的两三年时间里,随着境内外面向中国的赌博网站数量、庄家数量、代理数量、会员数量都在持续地增长,以及赌博网站类似于传销式的“金字塔组织结构”的不断发展,网络参赌人员的构成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很多原本不会上网的赌客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形式向上一级代理投注;很多不懂球也不爱好球赛的人,可以雇佣他人操盘进行网络赌博。
尤其是从2003年5月,中国开展的打击出境赌博的“利剑行动”,更加明确地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境赌博之后,一些好赌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敢贸然出境。很快被网络赌博的隐蔽性所诱惑,纷纷通过对境外赌场进行的网络视频实况直播的方式,雇用境外赌场人员为其操盘,而他们坐镇境内远程操控。
网络赌博挑战执法能力
相对于传统赌博,网络赌博给执法机关带来更大的难度。
网络赌博公司的各级代理一般对下级代理和会员进行远程操控,成员间一般不直接见面,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赌博公司在利用虚拟主机、托管主机发布赌博广告信息的同时,还不断动态变换网络地址和域名,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在抓捕涉案人员时,一旦赌徒断开网络连接或关闭电脑,服务器内的很多证据便会丢失,所以又要求警方必须在嫌疑人正在网上下注时实施抓捕。
“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透露,公安部下一步将联合电信、银监会等部门加大网上赌博信息的监控力度,禁止通过信用卡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赌博网站账户转移资金。同时为解决网络赌博证据司法认定问题,专门鉴定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中心也将成立,其鉴定结论将作为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而全国公安机关在近期查处网络赌博案的过程中,在锁定涉案人员,查明赌资结算渠道,梳理上下线的关系,取得网上电子证据等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对网络赌博犯罪,在量刑上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幅度。”傅湘荣一案的预审员静迪认为。
如果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包括傅湘荣在内的一些涉案金额动辄上亿的嫌疑人,最多也只能获得三年的刑罚。
“获利数额可以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样的刑罚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许成磊说,“当初立法时,不可能预见到赌博会发展到今天的网络赌博的形式,并有如此巨额的获利。”
协调小组办公室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反映了现行法律对赌博犯罪活动法定刑偏低的问题,希望立法机关能够通过及时修订刑法,解决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遇到的法律瓶颈。(胡玲)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