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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要求相关机构将反馈意见或建议于4月15日前回复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这表明将有一个新的机构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一是审核个人信贷申请;二是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三是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四是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五是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的。除了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之外,金融机构在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上,《办法》规定央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主要是应制订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针对金融机构查询的监控制度和程序;定期审核和更新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口令控制;定期核查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访问情况;建立灾难备份中心,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上海银行一位研究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中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现在还是一个开头,特别是在数据信息的采集上还显得很粗糙,但是《办法》的出台,表明央行征信体系建设又向前迈开了一大步。他说:“实际上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要比个人的简便许多,央行首先在个人信用信息的建设上下工夫,说明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
从去年年末开始,央行的动作就表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2005年将取得实质性进展。2004年12月央行官方网站发布消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于200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在北京等七城市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并称2005年年内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将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