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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丹红一号”事件中,广州亨氏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不过,重要的不是追究企业当初为什么使用某种添加剂的动机,而是在科学已经证明、监管部门已经宣布某种食品添加剂有害人体健康之后,企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
百胜餐饮集团做出了负责任的反应。它昨天主动向消费者发出警报,称发现旗下肯德基餐厅的部分产品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这种警报,体现的是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任的态度。
反过来看,这其实也是对自己负责任。企业生存于复杂的社会网络中,它不仅面临着政府的监管,同时也面临着社会的监管,比如舆论的监管。在目前的消费品市场上,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企业最重要的竞争武器。企业已经为自己的声誉投入了巨额资本,其市场占有率及利润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来自于其品牌的声誉。因此,企业的规模越大,品牌越响亮,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就越大,企业也许就越脆弱,越是重视自己的声誉。
这种机制对企业行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聪明的企业家经过权衡,会投入一些资源,对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甚至督促供应商守法经营。而一旦发现其产品存在问题,也会启动危机公关程序,相对公开地进行处理,因为,它担心,隐瞒真相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自己会蒙受更大损失。
这就是市场的奇妙之处,它内生出了一种约束大企业、大品牌的机制。大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与消费者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
当然,与百胜相比,广州亨氏的反应或许不能令人完全满意。但与亨氏相比,国内大量企业的反应或许更加等而下之。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推测,肯定有大量企业使用了“苏丹红一号”,但他们基本上都沉默无声。原因在于,国内食品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品牌价值对企业并不十分重要,因而,他们一般不怕舆论监管。
他们所害怕的是行政监管,而消费者也习惯于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寄予厚望。现在人们抱怨“苏丹红一号”不是由中国监管机构率先发现有害人体健康。这可能有点苛责——中国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系统而严格的食品质量化验、试验、检验、督察体系,中国搭发达国家的便车,并无不妥之处。问题仅仅在于,在国外监管机构已经宣布某种食品有害人体健康之后,中国的监管机构出台什么样的措施。
目前,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普遍不满意。人们设想出的对策是强化政府监管。但仔细想来,即使行政监管部门不受地方利益之掣肘,也面临着难以克服的信息难题。面对数量很大的中小企业,面对数以千万计的原料供应市场,行政监管部门恐怕有无从下手之慨。行政监管部门不可能成为万能的保护神。假如一个市场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其监管效率不可避免是低下的。
因此,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元复合监管。一方面,当然需要政府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但另一方面,也需要一个成熟的社会监管机制。这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程序,行业的自我监管机制。明智的企业家会意识到自己的正确利益,而在短期利润与长期利益之间有所取舍,比如,百胜就为了品牌的形象而选择了主动向消费者发出警报。企业家们也会组织起来,对本行业进行自我治理,提升本行业的安全标准,以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行政监管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没有这个基础,单是强化行政监管,效果未必会尽如人意,反而会带来诸多副作用。
当然,企业与行业自我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育,有赖于企业、市场本身的发育、成熟。而政府如何管制市场,与此大有干系:市场是不是开放的,竞争是否较为充分,从而有利于食品行业出现大企业、大品牌或者形成拥有监管权力的同业公会?
企业、市场的成熟也离不开消费者的压力。消费者的健康如果受到某一产品的损害,为维护自己利益,他会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而从市场发育的角度看,这实际上是消费者对市场进行自发的监管。当然,这种司法监管的成熟,又有赖于诉讼制度、司法体系的完善,比如可能需要法院受理“集团诉讼”,以更有效地约束企业。跨国公司的做法之所以较为负责任,因为在其母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司法成本是巨大的。我们的企业缺的正是这样一堂课。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