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第三个话题:离婚理财,让人不得不面对的事实
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直接跳到第三个阶段即离婚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很多案件都是因为房子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我最近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男女双方婚后生了一个孩子才两岁,但男方有家庭暴力,总是打女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女方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第一次没有批准其请求,过了半年女方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而且她害怕男方打她,就搬到娘家了。他们有一套婚后购买的住房,都在争这个房。一审法官把这个房子判给了男方,当时这个房屋的价值是31万,是经济适用房,男方说可以给女方20万,女方表示同意。后女方跟男方要钱,男方不给钱。女方找到我代为上诉。我告诉她你很难再把这个房子要回来,因为一审通过竞价已经给他了,她说我不服气。我说我尽最大的力量帮助你。在二审我打了一个心理战术,我跟法官讲女方坚决要这个房子,而且同意竞价,价高者得。男方也不服气,也请了代理律师,说我们同意竞价。我说但竞价有一个前提,我说谁竞价成功把这个房屋的钱三周内拿到人民法院,拿到钱的走人,另外一方住进房子。对方说同意。我们就跟拍卖行一样,从40万向上竞价,写了两张纸最后竞到26.1万元。我看形势差不多了,到了对方底限,我跟委托人示意我们同意放弃竞价,法官说男方三周把钱交到法院来,在这个案子中我给当事人争取了一个权益,对方也不得不把钱交到人民法院,这样我们就避免了后期履行的问题,而且这个房子的实际价值才31万,女方得到了26.1万的补偿对她来讲是非常合适的。
下面我讲一下离婚了房子怎么分的问题。
我们首先要明白如果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房屋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法院判决优先约定。法院在处理房屋归谁所有的时候要考虑一个原则,本之照顾子女或者照顾女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姻法修正案确实做到了如何尊重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同时法院要考虑,另外一方的生活是否困难,还要考虑双方在其他的地方是否另有住处。如果夫妻俩都要房子,但一方在其他地方还有住处,有住处的地方可能要往后考虑。同时法院还要考虑啊其中一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比如实施家庭暴力一方我们认为他是有过错的,分房时要考虑无过错方的权利。如果两个人都坚决要方德,法院可以要求双方竞价。如果只有其中一方要求房子,另外一方说我不要,我要钱,我们容许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比如说评估出来30万,拿到房子的这方就应该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第三种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不要房子,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拍卖这个房屋,把拍卖的价款进行分割。另外婚姻法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住房归一方所有,而对方确实经济困难,法院容许有房的一方给对方进行经济上的帮助,这种帮助可以是经济上的补偿权,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以中国式离婚的案件处理常常发生一种情况,离了婚两个人还要住在一起,而且这一住可能就是两年。
下面我们讲一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经常接到很多电话,反复跟我说她丈夫有第三者,她要调查,她说婚姻法说了如果查到有第三者,可以给我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分财产的时候如何如何。我要跟大家讲,该不该调查婚外情?包括我们刚刚讲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否像大多数女性朋友认识的那样?换句话说讲,你是否调查婚外情和你能否得到赔偿完全不相干。实际上我国对于婚外情问题所谓的过错方和我们道德上讲的婚外情是两个概念。我们把由第三者导致的婚姻破裂分为好几种清醒。第一种我们称之为一般的婚外情,第二叫婚外同居,第三种情况是重婚。这三种情况只是不同的表现形式。婚外情是婚内一方跟婚外一人偶尔有性行为。第二是公然同居。第三种情况是最严重的,我们也处理过,就是和第三人长期生活,对外宣称就是夫妻,并生育了孩子。这三种不同的程度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说得很清楚,如果你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一定是指婚外同居或重婚,而不是指一般的婚外情,即如果只是一般的婚外情无权要求精神赔偿。对于这种法律规定很多女性朋友可能愤恨不平,但国家法律机关是从更广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他们认为我们如果过于严谨地规定这个问题,恐怕会引发捉奸成风的问题。至于是否因为有第三者,就要少分财产,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期间的必然联系。
下面我讲讲富豪离婚引出的分企业问题。
现在搞企业经营的人特别多,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也特别多,如果离婚了企业怎么分?高院在去年4月1号刚刚颁布司法解释提出了一个粗的条款。而在实际情况中夫妻处理股权分割和公司法衔接不上,导致人民法院非常头疼。其中的司法实践和立法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比如丈夫开了一家公司,他占据60%的股权,从法律意义上我们理解,这60%的股权其配偶是有一半的。如果发生婚姻纠纷的话,我们如何处理股权的问题呢?我们原则上优先夫妻共同协商,说我给你30%的股权你要不要?如果女方同意要30%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同意她将成为公司新股东,新股东所有的权益和法律风险都是平等的,她有权参加公司重大的决策,有权享受股东的分红,同时承担公司运营的风险。第二种情况,女方不要股权,要钱,男方说我们商量一个价格,30%的股权从公司目前的运营价值是100万,男方说给100万,女方说同意。但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转让和分割要经过其他的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这种股权转让的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公司法规定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同意用这个价格购买法律视为其同意转让,他的妻子还是会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第三种情况很少有夫妻发生矛盾就公司的股权及转让价格可以达成一致,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全然未提到这个问题。而这种情况又是现实司法操作实践中碰到的最普遍的一种情况。丈夫往往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开始做手脚,把公司的帐目进行修改,公司帐目上的资金开始转出,大量举债。那么股权转让的价格如何估算呢?到底是价值30万还是价值300万?这种情况目前司法机关不知道怎么处理,我们从高院的原则写上我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如果夫妻就股权转让和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公平角度讲应该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办公用品、债权、债务、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评估。最后我们会得到一个所有者权益报告。这个报告会成为我们衡量股权是否值钱的依据。有的公司商誉就占了很多的价格,比如专利权等一系列的无形资产都要进行评估。但在操作中公司、企业往往不配合评估,或者故意转移资产甚至做假帐影响评估结果。所以现在在司法操作上尽可能调解这个问题,而很少考虑评估。我们曾处理过一个案子,夫妻双方要分三千万财产,我看了一下夫妻俩合着开了五家公司,其中有的公司开完企业,又和其他朋友合伙,让第一家公司成为第二家公司的控股公司。这种权益,他的妻子坚持跟我讲,除了分第一家公司的权益,控股那家公司的经济效益非常好,也要求分。经过分析我给她出具的意见是当你分头一家公司股权的时候,这个股权本身的价值已经体现了你作为第一家经营公司在第二家经营公司中的股东投资权益,所以不能重复计算,也不能到第二家经营公司里直接分割股权,因为你们体现的是一种法人股。后来这个问题他同意了我的意见。
我刚刚简单地从婚姻法、公司法衔接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刚刚讲离婚财产保护还有一个经常发生的现象,在2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一个案例,男女双方婚后在事业上都是非常杰出的,女方非常具有经商才能,收入比男方高。男方对家庭过问一向比较少,对自己的婚姻非常自信,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结果突然有一天他的妻子跟他提出离婚,他花了很长时间说服自己同意离婚。过了第一个槛的时候,没想到还有更大的槛等着他。他跟女方讲咱们家500万的存款,我照顾你,我拿三分之一,你拿三分之二行不行?女方说没有500万,咱们家只有50万。当时协议离婚就没谈下去,男方马上找律师。我说你们家有多少卡和存折?他说都是女方保管的,你现在问我,我也不清楚。我说你尽可能地把知道的卡号和开户行告诉我,最后我们通过调查大概只查到200万。其他的没办法查到了,除非我们地毯式地搜索一遍。如果这样查恐怕调查资金就要十多万。后来通过双方调解,做工作,女方也同意做一定的让步。男方也本着财产权益尽可能尊重女方的需要,给予她大部分的财产来解决问题。如果夫妻俩发生矛盾,或者说面临离婚纠纷,而你发现对方又在偷偷转移存款你应该怎么办?我给几点建议,第一还是尽可能保管好家里财产凭证和财产信息。第二你要注意对方有没有转移其他财产的迹象。我们还遇到一种情况就是私自卖房,可能提起婚姻诉讼的时候,房屋已经给卖了。这是我国只要拿着房产证,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着一方的名字,这一方拿着房产证就可以转让了。而在国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房屋,即使房产证只有一人的名字,也要配偶同意即可转让。这样引发了大量的诉讼,我们俩都离婚了,又告你这个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没有人解决。希望以后有关部门能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我们说第一要保管好房产证,第二是通过律师。当然律师在这里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往往采取发律师函的方式。跟他们说双方现在因为什么纠纷,房产是夫妻共同的,请你注意不到做相关的处置,包括抵押,买卖。还有一种渠道就是可以请商务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你可以请他来查一下你们原来的存款是多少,现在的存款是多少,有没有一个变动。我们经常做诉前财产保全,就是你发现对方要转移财产了,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是我们经常所从事的法律业务内容之一,一是申请冻结房产,由法院向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公函,该房被冻结,不容许买卖和交易。还可以到车辆管理所冻结,还有是冻结存款帐户和股票帐户、基金帐户。冻结期间谁都不能动,一直等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出来,我们才同意处理财产,这也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