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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额的不定性
“过错赔偿”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看到的个案是,各地判决赔偿的数目各不相同:2001年6月28日人民网报道:
福州市林某因重婚被判刑,出狱后起诉离婚。其妻陈某同意离婚,但是索赔“精神损失费”。根据法庭判决,陈某获赔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1年7月,上海对一起因为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并且同意无过错方索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2001年12月,天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子,支持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赔,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赔。
就是说,想向第三者出气,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而从已有的事例来看,我们不知道“索赔”的数目是如何确定的,是根据对方的收入水平?还是当地的生活水准?或者是对方财产的多寡?法律没有界定,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过错赔偿”,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而且,是在有法庭采信的证据的前提下。
根据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提出离婚诉讼的,70%是女性。而到妇联去看一下,寻求法律援助的,基本上都是因丈夫外遇问题引起的。
在离婚中处于弱势的妇女,万元左右的赔偿好过没有,但是又能支撑她们多久的生活呢?
另外,只有提出离婚,“过错赔偿”才能成立,如果不离婚,就不是“过错”了,没有婚内索偿的可能。>>进来一起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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