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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在(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明确界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张洪涛在3月20日举行的“2005中国金融形势预测、分析与展望专家年会”上表达了这一看法。
在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要求保险公司严格审查公司董事任职资格,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强化董事责任。
2003年保监会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保险公司高管中增加了独立董事。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中国人保和新华人寿都聘有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大多来自院校、研究所或政府部门。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分单层制和双层制两种。中国的《公司法》确定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但并未对独立董事作出相应规定。
张洪涛认为,如果公司中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需要对两者的职能进行界定。如果未设独立董事,则建议不再另设独立董事,而相应地强化监事会职能,以避免职权重叠。
张洪涛还建议建立和完善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国内尚没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应承担哪些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对此如不明确,董事责任险的作用将很难发挥作用。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