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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用重典 违规高管:刀尖上的舞者
新年气息尚未消尽,股市就走马灯似的上演公司高管“落马秀”。密度之大,令人瞠目。
2005年1月28日,利嘉股份总经理陈翔被捕,这使得开年以来还不到一个月内落马的上市公司高管人数蹿至11个,涉案公司达10家。如果从推倒第一张骨牌的1月12日算起,平均两天就有一个高管倒下。
股市严冬里刮起的这股“清污风暴”,因为司法机关的介入,凛冽程度明显超过以往。
高管卷款逃跑 主人成了冤大头
前一阵子,听到有这样一个案件:某人将多余的房屋出租,开始几个月倒一切正常,承租人按时向出租人缴纳房租,某日出租人再去讨房租时,却物是人非了,开门的人说这房子是他新买下的。原来,那个承租人是个诈骗犯,他伪造了假合同、假房产证、假身份证将房东的房子给卖了,然后逃之夭夭。
这样的故事好像有点天方夜谭,但却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故事。至于承租人不交电话费、水电费等事例,那在租赁市场上比比皆是。
租赁人不尽义务倒也罢了,而将主人的财产卖了携款而逃听起来好像有点离奇,但在证券市场上如今却有点“蔚然成风”了。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事,其中有好几个就是仆人将主人的财产卖了然后携款而逃。上海开开实业总经理张晨溜了,留下一大堆烂账;上市公司如此,券商也不例外。据媒体报道,航空证券公司某营业部总经理卷了3个多亿逃得无影无踪;券商如此,银行也不“赖”,中国银行某支行行长带着一伙人集体蒸发,带走的也是几个亿。
原来捞个几百万算是个人物了,如今胆子越来越大,以亿为单位明目张胆地干上了。这样的事真是防不胜防。
最近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问题出的比较多,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老是从个人的犯罪动机来分析问题已不能解决问题,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机制、制度上的缺陷。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诠释所有制问题的至理名言。中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某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没有一个人是自己所管辖的机构的财产所有人,他们的角色充其量是一个信托责任人。然而,在现实中,这种角色是错位的,由于股东大多数是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的界定也是抽象的概念,股东没发挥也不可能发挥其作用,以至于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一股独大到一人独霸,谁实际控制了公司谁就能享有一切;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坐在公家的位置上,做的却是为己或为小团体谋利的事。
所谓高管人员说白了是主人家聘用的保姆,证监会的任职资格只不过是给保姆发一个健康证,如今主人不在家,那就看保姆的良心了,吃一点、拿一点也就算了;趁主人不在家,约上一群保姆在主人家开派对,主人也忍了;如今保姆还嫌不过瘾,将主人的房子也卖了,这主人成了冤大头。
冻死苍蝇未足奇
有消息表明:上交所近几年来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公开谴责达477人(次)之多,深交所也对54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予以了处分。但总体上由于违规违法的成本过低,一些上市公司视法规和纪律如儿戏,坑蒙拐骗行为有增无减,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而与上市公司血肉相连的证券业的情况甚至比上市公司更糟糕。问题券商不仅将问题公司送上股市,并伙同他们进行内幕交易,扰乱股市的正常秩序,而且还肆无忌惮地挪用客户保证金、借代客理财以及国债回购,违规融资违法坐庄。如果说,问题上市公司是蒸发股民资产的黑洞,那么,问题券商就是风险放大机和危机加速器。
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公堂”上,却从来不乏温情脉脉的“博爱、平等、自由”,独独缺少具有震慑力的严刑峻法。其实,对违规违法讲平等就是对遵纪守法的不平等,对侵害讲自由就是剥夺了不受侵害的自由,这里的道理是十分明白的。
尽管接二连三的监管暴风雪不免带来凛冽的寒气,但是,梅花喜欢漫天雪,冻死苍蝇未足奇。无论如何,管总是比不管好,暴露总比不暴露好,化解旧的风险正是为了防范和避免积聚新的风险。
高管违规被罚不误升迁
2005年1月,*ST数码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刘燕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王海宁为公司总经理。资料显示:仅仅在20天以前,也就是1月7日,*ST数码曾因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一案(2001年财务报表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在关联交易信息和担保事项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遗漏)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王海宁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目前,我国《证券法》仅在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中,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亦或是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了规定,却未提及上市公司高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既然遭上交所谴责没什么大不了、受证监会惩罚也没什么影响,甚至不防碍主要负责人跳到更高的职位,那么,个人诚信算得了什么?媒体监督又能奈我何呢?因而,就会出现“张晨卷走5亿元”之类的事件一再发生,让王海宁等人毫无“后顾之忧”了。
建立起有牙齿的制度
要解决公司高管涉案问题,除了对公司高管进行不间断的道德教化、公司高管职业操守以及权利义务教育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企业外部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外部机制进行彻底革新,增加切实有效的刚性监管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措施,如代表诉讼等;尤其是监管执法部门,要彻底放弃只发生在外部机制运转有效情况下的软法自治理念,对公众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真正铁的有牙齿的制度。
避免毁灭性监管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高管一手遮天,犯罪太容易得手;犯罪成本太低,事后监管对犯罪缺乏威慑力,这些因素可能都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泛滥的助推力。
但是,在这些积淀太久的因素暂时无法消除时,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和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投资收益,这应该才是监管当局痛定思痛后首要解决的问题。
资本市场的历史告诉我们,上市公司的老总出事就意味着公司基本沦陷,公司沦陷就意味着投资者血本无归;而国内7000万名股民为这种毁灭性监管已付出了不堪承受的代价!
在香港,看看前不久发生的“创维事件”,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层始终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黄宏生的合法投资收益放在首位。
如何避免毁灭性监管,我们还没有找到答案;但如果能够提醒各方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 责任编辑:李淑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