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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中的重要细节
本报记者魏璇发自北京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再度成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探路先锋。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到各个银行的银发【2005】61号文件(下称“61号文件”),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文字版中,以不起眼的位置宣布,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放开同业存款利率的政策是在6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中提到的。
本报记者在央行网站查阅了以往央行的相关文件,发现上一次关于同业存款利率的调整是在银发【2003】250号文件(下称“250号文件”)中,即自2003年12月21日起,金融机构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到1.62%;同时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而在此前,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一直按照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执行,没有浮动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250号文件全称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商业银行贷款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划分贷款利率。这份文件被业内认为是开启了中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即贷款利率浮动。而在存款方面,则仅仅涉及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并且设定上限为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直至2004年10月28日,央行再次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通知,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并放开存款利率下限。
江南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谷纯悦认为,央行上述两次关于同业存款利率的安排是对存款利率市场化推进的有意安排。因为同业存款面对的市场成员有限,并且市场相对有序,便于央行监控。
“贷款利率市场化可以说大步快走,但是存款毕竟是面向千家万户的金融问题,因此开放的步伐相对谨慎。”谷纯悦指出,在利率市场化下一步改革中的难点就在于如何放开贷款利率的下限和存款利率的上限。在目前货币市场资金非常充裕的情况下,放开同业存款利率,银行不会承诺过高的利率。“在存在市场利率下行压力的时候放开上限,对于平稳过渡非常有益。”
同样的道理,在银行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的前提下,选择一个贷款需求强烈,资金供给紧张的时点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对市场造成波动的可能性也会降到较低水平。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别从保险公司、券商、基金公司以及邮政储蓄等方面了解到的情况,放开同业存款利率后受到影响较大的是券商。
保险公司和邮政储蓄资金通常以大额定期协议存款的形式与银行签约,利率由银行和企业之间协商,收益率通常比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高至少1%。只有少量的零散资金,比如保险公司一周或者一个月内的保费收入会以活期同业存款存入银行。但是这些资金规模小,并且通常很快会转存为大额定期协议存款。甚至类似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这类资产运营水平较高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这类存单,而把所有资金购买债券等收益率相对高的投资产品。
但是券商的情况则要尴尬得多。据云南信托投资银行部邓清泉介绍,同业存款利率放开后,券商经纪收入中很大一块利润将失去。综合按照以往同业存款利率以超额准备金利率为上限,以及目前货币市场资金充裕的现状两点因素,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不太可能高于0.99%。
以往证券公司将客户保证金以活期同业存款方式存放在银行,利息收入为1.62%。而给客户支付的保证金利率却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0.72%计算。券商在其中可以获取90个基点的利差收入。放开同业存款利率后,商业银行从成本控制角度考虑,不可能支付给券商过高的利率,甚至在资金富裕的情况下,只支付远低于超额准备金利率的利息。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