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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首批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
在我国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
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要在我国顺利开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方面都有所“创新”。美国、英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经验表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制度创新是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的重要一环。
据了解,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拟通过信托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因此,要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作出全面规范,应先对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基础规定,再就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核心会计问题作进一步规定。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及时发布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实施,从会计规范框架方面,为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奠定了基础。
在研究制定信托业务核算办法的同时,财政部还加紧开展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核心会计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信贷资产转让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信贷资产转让实现“真实出售”。财政部为此于2004年9月对外公布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并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借鉴国际成熟做法而开展的一项金融创新,财政部在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时,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与该项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协调。
目前,财政部会计司正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沟通,力争在两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开始之前,配合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出台《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确保这项金融创新业务从一开始就按规范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