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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大江南北、上上下下正掀起一场对“苏丹红”的清剿运动。自上个月在英国发现一批食品中含有“苏丹红1号”染色剂物质、并紧急召回数百万件食品以来,我国质检部门也紧急行动起来,积极封堵“苏丹红”。而就是在这种封堵中,终于发现我国境内也有“苏丹红”的出现:广东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辣椒油中均含有苏丹红(一号);并且这种含有“苏丹红”的产品已流向了我国很多的省市。于是,一场清剿“苏丹红”运动迅速在全国各地开展开来。而就是在这场清剿中,也查出著名跨国公司肯德基所属的中国百胜餐饮集团中的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
为什么要清剿“苏丹红”食品?因为这是一种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苏丹红一号”型色素是一种人造化学制剂,这种色素常用于工业方面,比如溶解剂、机油、蜡和鞋油等产品的染色。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导致鼠类患癌,它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也正因如此,全球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而在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苏丹红就被明确列为禁用的化学物质。因此,为了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清剿“苏丹红”也就势在必然了。而且笔者相信,在这场全国上下一心的清剿中,“苏丹红”食品定无藏身之所。
而让笔者难以放心的是另一种“苏丹红”的存在,即股市里的“苏丹红”。或许是由于它们同样有着“致癌”这种毒性的缘故吧,每每提及“苏丹红”的时候,笔者总是联想起股市里的红利税来。一件好端端的食品,因为放入了“苏丹红”的缘故,结果它能导致人们致癌;而红利税同样有着这样的“功能”,原本是充满了喜气的现金分红,因为有了红利税的存在,结果也导致现金分红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而发生了“癌变”。
“癌变”之一:加剧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不公平,造成流通股股东之间内部的不平等。由于股权分置所造成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成本上的巨大差异,这就使得在同样的现金分红方案面前,非流通股股东的收益远远高于流通股股东。然而,根据现行的税法,向国有股、法人股股东进行红利分配时不征收红利税,而只向流通股股东征收红利税。如此一来,高回报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无须交税,相反,低回报的流通股股东反倒还要征收20%的所得税,因此,红利税的征收进一步加剧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不公平。不仅如此,就是在流通股股东内部,红利税的征收也是不平等的。因为红利税并不向机构投资者征收,而只向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中小投资者以及投资基金开征。如此一来,同样是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小投资者较之于那些机构投资者来说,却要少得20%的红利,从而使得现金分红变成了一种对中小投资者的“歧视”。
“癌变”之二:使“回报”变成了“损失”。现金分红的本意是对投资者的回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一年,年终获利了,给投资者以回报,这是天经地义的。可由于红利税的征收,却使得这现金分红发生了“癌变”,其意义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使得上市公司的分红变成了投资者的一种损失之源,二者成正比例关系:投资者的损失=应缴红利税=上市公司分红金额×20%。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越多。结果是:上市公司多分红不如少分红,少分红不如不分红,因为只有当上市公司的分红金额为“0”时,投资者才不承受损失,这不是对现金分红意义的彻底否定吗?比如由甲、乙两公司的股票,在某一天的收盘价都是每股10元,甲公司是股权登记日,每股派现1元。这样第二天甲公司股票的除息价为9元(假设涨跌幅为0),而投资者的实得红利只有0.80元,另有0.20元缴纳了红利税,于是甲公司的股价与红利之和为9.80元,持有甲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每股亏损0.20元。而乙公司因为不分红,第二天的股价还是10元(假设涨跌幅为0),这样上市公司分红还不如不分红,分红反倒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难道说这不是红利税的征收所导致的现金分红发生了“癌变”的结果吗?
应该说,对于红利税的这种“癌变”作用,国人已是取得了共识的,这一点在“两会”上,部分委员代表们积极提议取消红利税应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可让投资者倍感困惑的是:既然明知红利税的这种“癌变”作用,为什么有关部门还要让它在股市里危害下去呢?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着一场“苏丹红”的清剿运动,这股市里的“苏丹红”是不是也应该一并予以清剿掉呢?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