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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距离包头空难已经有4个月之久,然而空难带给死难者家属的伤痛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淡化,对于东航公司单方面决定的21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很多罹难者家属表示难以承受,其中该次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家属桂亚宁更是走上了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该事件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3月27日,法律界人士及部分空难罹难者家属会聚京城共同探讨空难赔付问题。搜狐财经对研讨会进行全面报道。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
借助这个案件推进一下立法和司法,法官应该在这个案件当中是有所作为,千万不要不受理或者一推六二五,这种态度法官自己应该珍惜拥有独立审判权的宪政体制下,应该以有所作为的态度对待这个案件。在立案上面来讲,能够敢于立案这也是法院上的突破。
我看到有专家分析,立法行为的不作为不是说法律规则本身是抽象的,而是立法行为是依照一定的程序去做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个案件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如果说这种案件受理不是案件本身的意义,可能对于很多的类似问题都能够起到示范的作用。我们有很多的条例规定都是叫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特色的,不是一个什么什么规定后面暂行,正文名称就叫暂停条例。一暂行就十一二年了,类似这样的情况,这当中96年颁布了一个法律,明确讲这个标准要由民航主管部门来制订,原来是国务院制订,国务院原来制订的标准是不行的,或者说是要修改的,才有128条由国务院的民航主管部门也就是民航总局来制订,制订的方式可不可以采取年度的方式审议一下,或者几年的方式,那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法律的这个话对93年的行政法规的效力做了限制,限额应该调整。法官碰到这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不是在法律的条文下面来选择民事赔偿的标准,或者是选择什么标准,法官可以有一个判断的空间。这个选择哪怕是这个标准就是最低的标准赔偿数额是多少多少万,然后再加民事赔偿,是不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我也适用基本标准,不管什么人都是这个标准,不管有过错没过错这是要赔的,这是限额,另外还要加,加的赔偿数额因为人的身份不同可能有所不同。这是一个处理办法,两个都适用,我觉得法官在适用法律上面在法律效力的判断上面也是能够有所突破的。
赔偿的标准方面法官也是可以解释的,法律对于七万的赔偿没有肯定,96年的法律对93年的规定不置可否,也就是说这个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后面的法律民航法的规定来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一个标准,这样的话在适用法律赔偿标准上面也可以有所突破。如果法官在这两方面做好,在司法的体制方面来说也是有非常大的意义。暂行规定暂行这么久,也应该清理一下,通过司法触动一下暂行很多年造成法律效力等级的混乱,造成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能够长期适用下去,这样的话违背了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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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