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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钧,1942年5月出生于江苏南通,196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曾任人民日报副总编辑,现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出版有《呼唤理解》等著作。
记者:当前社会上的失信行为林林总总,表现多种多样,能否请你分析一下信用缺失的基本原因?
保育钧:我考虑有八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政府失信。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是导致政府失信的主要原因。信用的效用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任期内的目标而盲目大干快上或朝令夕改,失信就是必然的了。
第二是产权不明。产权是信用的载体。产权混乱或产权模糊,个人和企业不仅没有动力去追求信用、维护信用,而且会故意破坏信用。在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权利与义务是产权,即对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分配权和收益权。产权边界明确,市场主体有了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才能真正形成信用关系。这个道理很简单,你没有独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你就没有真正的经济实力来承担交易风险,如果严重亏损要破产,也无产可破,即使硬行破产,也是破别人的产,自己不会承担责任,负担什么损失,从而不受信用关系的约束。
第三是改革不到位,制度漏洞大。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计划失灵的地方市场又未跟上,政府职能似转未转,政企似分开又未分开,体制、制度、政策漏洞既多又大,失信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有机可投,有机可乘;讲诚信的人往往吃亏。
第四是缺乏信用文化环境。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依靠计划调拨,用不着信用,因此许多干部自身的信用观念非常淡漠,一些企业和地方干部向银行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还款打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
第五,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应把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民营企业则或因避税不愿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或因家族式管理不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信用缺失或者受骗吃亏。
第六,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方频频得手。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比皆是。一方面,缺乏规范的信息搜集发布渠道,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很低,对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没有合法开放,个人和企业获得别人的信息非常困难。另外,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产品规模过小,缺乏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而且经营分期,竞争不规范。第七,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成本过低。法律不健全,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社会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失信者此处得手彼处又得手。失信行为得不到惩罚,失信者的气焰抑制不下去,就打击了守信者的信心,搅乱了社会信用道德的评价标准。
第八,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政府也没有形成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系统。现在仅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笼统地提到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难以实际操作。《刑法》中虽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但很难涵盖各种失信行为,因此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机制。
记者:你的分析可以说相当深刻,这些原因其实是互相连带的,其中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复杂,而且日久疾深,已成顽症,治理起来相当困难。
保育钧:所以需要综合治理。
记者:怎样综合治理?保育钧:
一、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发挥政府在综合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建立法制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和诚信政府;其次是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治理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使诚实守信形成社会风气。政府要以实实在在的政绩取信于民。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
二、认真贯彻实施宪法修正案,落实各类产权制度。公有财产私有财产各有其主,股份合作各有其股。享受了产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了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在既保护公有财产又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里,人们对自己未来的收益有信心,就有了说实话的动力。说实话不吃亏;不说实话要吃亏。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建设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物质基础。
三、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现在大家都在讲建立信用体系,目标是什么?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信用体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目标,各自为政,不仅事倍功半,而且可能越搞越乱。我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目标,应当是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构成的综合系统。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复杂性,这个目标要分近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中期目标,应在10年以内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信用道德文化环境。二是在法律规范下,建立起社会化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制度和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四是健全完善全国性的信用监督体系和相关制度。
四、当务之急是舆论与法律并用,严厉惩罚失信犯法者。把法律制裁与制度建设、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尤其要抓住制假售假残害人命的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进行信用、诚信教育,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同时引导企业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五、加强信用立法和信用执法。现在,信用方面没有立法,哪些属个人隐私,哪些属商业秘密,哪些属应公开的信息,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征信很困难。应立即着手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共信息、征用数据的开放。在信息开放方面,特别要强调同政府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开放。应开放而不开放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金融机构所掌握的社会成员的相关信息应通过合法渠道和方法向有关机构提供,并允许合法传播。应尽早制定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现行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仍有与建立信用体系相冲突的内容,急需进行修改和重新解释。与此同时,要充实或制定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失信与犯罪的区别及法律边界,失信的惩戒形式和制裁程度以及制裁程序,尤其是失信企业的“黑名单”的公示制度。
六、支持、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培育名牌和著名商标商号。
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非政府组织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维权、自律、行业内制裁,是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职能,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