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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针对近日有关开征物业税的呼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开征物业税应该从一个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通盘考虑,单从抑制房地产泡沫的角度来考虑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为相关试点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贾康是在近日的“2005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作的回应。他首先对物业税概念进行了“推敲”,建议将物业税概念淡化,而用“不动产税”替代。“‘物业税’提出后,老百姓给财政部打来很多电话,问物业税与物业费是否一回事?”贾康介绍说,“物业税”是借用香港的称呼,但香港的物业税与内地所指的物业税二者不尽相同。内地要适时开征的物业税实际上指的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支柱,所占比重在40%以上,高的可达60%至70%,征税范围涵盖经营性不动产和消费性不动产,等于在个税之外又有了一道税收调节。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客观上只需要“一心一意”地优化投资环境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我国,目前房地产税比重不高,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8.12%。另外,我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多且重,最终被房地产商摊入了成本;保有、交易环节相对偏轻,对个人占用多套房产几乎不征税,客观上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
贾康说,目前有关部门表示要开征物业税(即不动产税),应该说,推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中长期的,如:使地方政府形成合理定位,为推行分级财政提供一个重要配套条件;规范现在多如牛毛的房地产税费,将其调整到公共财政所要求的简明、透明和规范的程度等等,这些都是长期的追求目标。
至于开征这个税短期是否能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适当给房地产业降温,贾康表示:“这可能会同时发生,但不是唯一的目的,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主要是长期的影响”,因为,今后不排除将房地产开发投资环节的税费与保有交易环节连接起来通盘考虑,从而有利于降低前期税费水平。目前,这项改革还没有一个具体方案,还需要有关部门反复考虑和观察,但基本方向是“明租、正税、规费”。
贾康强调,当前有关部门不会考虑对非经营性目的的不动产征税,老百姓不必担心。不动产税第一步开征的对象是经营性不动产。
(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