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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境内外人员勾结、分工合作,在短短半年期间,利用伪造的外国信用卡,在商场内大肆消费。
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指使他人、并提供部分伪卡的阮世正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负责提供伪卡、监督伪卡使用和转移赃物的李英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2004年4月上、中旬,阮世正经与境外人员合谋后,指使梁俊宗纠集周志荣、温日新等人来沪,伙同受上述境外人员指使的李英强、潘木生(马来西亚籍)、余锦水(马来西亚籍)等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4月21日至23日,梁俊宗、周志荣、温日新、李英强和潘木生等人先后来沪。潘木生将一批伪造的外国信用卡交给李英强,由李英强转交梁俊宗。随后,梁俊宗将伪卡分发给周志荣、温日新等人,由周志荣、温日新等人在上海市金数码公司港汇广场店等商户持伪卡购买移动电话、数码照相机等财物和消费,金额共计10万余元。期间,周志荣、温日新将持伪卡购得的财物和签购单等交给梁俊宗,由梁俊宗转移给负责监督的李英强和潘木生,由李英强、潘木生进行登记和保管。随后,梁俊宗携带上述部分物品至深圳销赃,得款4万余元。
4月28日,阮世正和余锦水分别入境来沪。余锦水将由其携带入境、用名片夹藏匿的一批伪卡经李英强转交梁俊宗,后由周志荣、温日新等人在上海二百永新有限公司等商户持伪卡购买移动电话、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和消费,金额共计17万余元。
在此前后,阮世正、梁俊宗、周志荣、温日新等四人还分别结伙,在上海市各商户进行消费,金额共计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世正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境外人员合谋,分别结伙在中国境内使用伪卡进行购物和消费等,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阮世正、梁俊宗、周志荣、温日新、李英强参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余锦水、潘木生参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梁俊宗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法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 责任编辑:郑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