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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屠海燕 陆 星
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做好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本次季报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凡2005年3月31日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5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分别刊登于所属交易所网站。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上市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要及时向所属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9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深交所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报。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交易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
200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要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包括扭亏为盈)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同时按规定,刊登董事会关于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告公告。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公司,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沪深交易所将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在收到审查意见后,按要求要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 责任编辑:吴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