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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评论■谢宝康
如果从2月18日在英国首次公示算起,“苏丹红一号”成为过街老鼠,已经有些日子了,随着事件的逐渐挖掘,“涉红”的企业和食品也越来越多地被媒体披露出来。据媒体报道,目前,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进口食品或原料已经增加到618种,而包括肯德鸡、联合利华、亨氏等国际知名企业也名列其中。
何止是苏丹红。在中国,公众近年来遭遇的含毒掺假食品已经难以列举,这个名单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种类的食品:奶粉可以做假、羊肉可以做假、调料可以做假、蔬菜全是农药、水果可以用药物催熟……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水、米、油、盐、酱、醋、茶都曾接二连三地出现过各式各样的问题。人们不禁惊呼:“在物质越来越丰富的今天,还有什么食品能吃?”、“关于吃,我们还能相信谁?”。
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屡出现,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企业由于利益驱使带来的信用缺失,二是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监督、处罚机制。
应该说,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信用缺失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追求利润,这似乎无可厚非。但前提是遵循法律和公平公正原则,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难以在市场上生存,这个道理恐怕没有谁不明白。但现实是,“问题食品”层出不穷。那么,企业何以敢冒险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假、造假、售假的风险成本太低。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成本相对偏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问题自然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或者说如何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就好像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猫捉老鼠、警察抓小偷、杀毒软件与病毒等现象一样,用违法与犯罪的道理去说服,用道德标准去指责后者,似乎都显得苍白无力。
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政府的监管。至少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不论这次的苏丹红,还是过往的毒奶粉、敌敌畏火腿等事件,不能说我们的相关部门不尽力。但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爆发,就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个基本问题:究竟谁该对食品安全负责?
仅就这次苏丹红事件看,对此表态的政府有关部门就有农业、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众多部门。人们不禁要问:怎么这么多部门都出来说话呀?仔细检索查阅各大机关网站公布的机构职责范围,才得知他们还真的都被赋予了相应的职权。
农业部职责的第七条称:“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的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任的第四条是:“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质检总局职责的第七条是:“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这么多部门都有管理食品安全问题的职责和权限,而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分散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
据悉,国家今年对原有的食品监管格局做了调整,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而食品药品监管局则是专门负责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协调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查处工作。
这就是我们监管的现实。我们不能说,这样各司其职的分工没有道理,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五龙治水的局面,显然难以遏制越来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俗话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之说。这次苏丹红事件给我们提出的挑战就是:该是重新审视政府监管体系的时候了。这就如同病毒升级了,杀毒软件必须更新的道理一样。
( 责任编辑:金玲 )